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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建言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

2013年12月03日 17:21 来源于 财新网
《行政诉讼法》修订在即,如果行政法院一时半会确实写不进去,应该在规定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同时规定,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庭或者专门法院审理

  【财新网】(记者 杜珂)“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调整,应该将它界定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过程中,首要解决的就是树立法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探索省以下行政法院的建设是一个更为可行的途径。”在11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召开的“司法体制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提出上述建议。这也是与会诸多学者的共识。

  《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开始实施,确立了“民告官”制度,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利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方法。但是,立案难、执行难、审判难制约了《行政诉讼法》的实施。

  法院受到制约的因素太多,有案不敢受、不敢判,使得行诉法没有办法来承载它应有的功能,“行诉法几近奄奄一息”。与会学者认为,建立一个保证独立审判权的体制,是让行诉法落地的关键问题。而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的呼声由来已久。

  今年5月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2013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行政诉讼法》(修改)本应在10月初次审议。但之后因故推迟。11月初,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5年立法规划中,《行政诉讼法》(修改)被列入“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之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就此撰文提到,要从立法层面和制度上真正解决司法地方化的问题,“借鉴海事法院和一些专门法院的经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减少地方干预,确保司法公正”。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刚凌就此提出,“借鉴三中全会的这种改革精神,我们是否可以探索司法区和行政区分离,在一个省试点行政法院。”

  清华大学何海波教授则建议,如果觉得条件不成熟,可以考虑在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但要为未来可能的改革预留一些空间,在必要的时候,最高法院可以决定设立中级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行政案子。

  “如果直接写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我觉得这个不够,没有回应社会的呼声。”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提出,“如果行政法院一时半会确实写不进去,应该在规定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同时,规定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行政庭或者专门法院审理,至于说什么时候推开专门法院审理,怎么推开,可以另行考虑。”

  最高院一位参会人员则提出,行政法院一定要是一个履行中央事权的一个法院,是监督政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法院,是一个公法法院,“社会行政行为也应当被纳入管辖范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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