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11月22日,D28次(哈尔滨至北京)动车在行至秦沈客运专线路段时,撞上5名线路作业人员,造成4死1伤。据铁路部门发布的内部通报显示,D28次列车通过此路段时晚点了20分钟左右。随后,中铁总公司在内部通报D28次动车事故原因时称,该作业组班长违章带领进入封闭网横越线路,现场防护员严重失职,没有进行联系和防护,其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自我保护意识差,认定这是线路员工违章作业导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但长期以来,铁路系统内部事故大多采取内部通报机制,并由铁路生产部门、铁路局主导事故调查。
铁路事故如此内部处理存在何种弊端?应当如何改变?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白智立认为,严格来说,D28次动车事故不能算瞒报,因为沈阳铁路局已经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全局做了事故通报。但发生了4死一伤的结果,只做内部通报显然违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内部通报不经过国家安监部门,在事故调查阶段也是由铁路相关部门主导,不在公开、透明的背景下处理,事故的认定、处置存在很多可操作空间,自然,事故调查结论也无法让公众信服。
白智立称,必须打破铁路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的内部通报机制,促使其尽快建立与其他行业相同的安全生产事故通报处理机制,这也是当前铁路改革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当前铁路系统已经政企分开,中铁总公司具有企业职能,国家铁路局延续了原铁道部的政府职能,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也归于国家铁路局,这为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事故通报机制提供了条件。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和地方各监督管理局应当尽快承接起该监督管理职责,淡化铁路局安全管理办公室(安监处)在事故通报和调查处理中的主导地位。
对于此次D28次动车撞人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白智立认为难以令人信服:首先这是一个由生产部门、企业主导的事故调查,调查主体的角色难以避嫌;其次,国务院规定较大事故的调查周期是20天,此初步调查结果仅用3天;第三,初步调查结果对该事件的关键点D28次晚点只字未提;最后,该初步调查结果将事故责任全部推给5名当事人(其中4人已经死亡),避而不谈管理责任,这显然有失客观。他说,即便最后的调查结果证明这场事故真是工务段人员违规作业,但铁路部门在安全教育、施工流程管理等方面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绝不能单向指责已经死亡的线路员工,避而不谈自身管理之责,这不仅难服众议,更凸显铁路管理方的冷漠。
他认为,当前的初步调查结果对管理之责避而不谈,也体现了由路局、生产部门、企业调查的弊端。应该继续关注铁路部门对该事故的最终调查结果,督促其公开公正公平地做出事故的最后认定,并处理相关责任人。
(财新记者 路炳阳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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