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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全会开启平权运动

2013年12月09日 14:58 来源于 财新网
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美国60年代的平权运动深刻改变了美国经济与社会结构,而中国的三中全会则打开了中国式平权运动的大门,其核心是消除所有制歧视和城乡差异、恢复政府的中性化

  【战胜市场】(财新专栏作家 刘胜军)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浩大的平权运动,国会于1964年通过了《公民权利法》,以帮助少数族裔和弱势群体赢得公平竞争的机会。这场运动影响深远:1965-1995年30年间,美国黑人家庭达到中产阶级的比例从18%提升到40%,在管理和技术领域的就业率增加了两倍。美国总统奥巴马、前任驻华大使骆家辉都是平权运动的受益者。

  平权运动的历史意义深远,它促进了社会公平和谐,减少了社会族群对立,扩大了中产阶级,对美国社会的繁荣稳定功不可没。

  平等权利之必要,不仅仅根植于“人人生而平等”(Man is created equal)的价值观,更在于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对于努力要“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进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中国而言,平权同样是不可逾越的历史课题,其核心是消除所有制歧视和城乡差异,以及恢复政府的“中性化”。

  市场经济的奥秘

  在人类社会的漫漫探索中,市场经济的出现是一个伟大的发明。市场经济的奥秘之处在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可以引导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市场经济不仅不回避“人性自私”这一命题,反而认为这是一个好事:在人人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市场机制会自动导致“人人为我、社会最优”的结果。

  然而,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端赖于一个重要条件:公平竞争。每个市场参与主体都是公平的,竞争比拼的是努力程度、创新、管理、机遇等等。垄断被认为是市场经济的天敌,因为一旦形成垄断,垄断者就可以利用其市场地位破坏公平竞争、扼杀创新。所以我们看到历史上AT&T被分拆、微软屡屡遭遇反垄断起诉。更重要的是,合理的竞争还意味着没有人可以利用权力谋利,要确保这一点惟有依靠法治。

  中国1.0版市场经济的公平缺陷

  1993年中国正式确立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迸发的活力带来了长达2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但是,中国的市场经济脱胎于计划经济,还很不完善,其中市场参与主体的不平等是一大缺陷。

  首先,央企存在较多的行政性垄断。由于历史的原因,政府赋予了央企在石油、电信、金融等一些重要领域的垄断权利。垄断是最强大的商业模式。因此,民企进入上述垄断领域长期不得其门而入。2005年国务院促进非公经济发展的36条、2010年新36条,都是为打破央企垄断做出的尝试,但均无功而返。此外,尽管中国2008年就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并未明确将央企的行政垄断界定为非法。

  其次,由于体制性原因,国有企业天然地享有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如果剔除国企在土地、银行贷款、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国企其实是亏损的。但在现实中,国企利用与政府的亲近性不断扩张,不仅违背中央决议进入房地产等竞争性领域(国资委曾要求78家央企退出房地产,但未见成效),而且出现了“国进民退”的总体趋势。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的四万亿刺激和地方政府投资大跃进中,国企再次获得大部分信贷和项目资源。

  再次,权贵资本崛起破坏公平竞争。政府部门依然保留了大量审批权(如发改委、证监会)和经济资源支配权(如土地、税收、财政补贴、国企),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公司化”的现象。由于政府部门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尝到了权力的甜头,“权力搅买卖”的现象日趋严重,企业家对官员和权力趋之若鹜。一方面,我们看到落马官员与企业家形成了配合默契的“价值链”,例如薄熙来与徐明,刘志军与丁书苗;另一方面,官员子女经商日趋普遍化。PE等新金融的出现,为官员子女套现权力提供了便捷而合法的通道。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问题愈演愈烈,对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破坏。不仅腐败难以遏制,而且企业家精神被边缘化。一旦地方大员落马(如深圳前市长许宗衡),当地企业家纷纷如惊弓之鸟。

  三中全会《决定》开启平权运动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认识到了市场经济1.0版本的诸多缺陷,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改革计划。这些改革如能落实,市场参与主体有望实现真正的公平竞争,推动中国经济升级为2.0版。

  首先,《决定》明确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从而让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决定》强调“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对于备受关注的反垄断问题,《决定》提出“ 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就具体改革内容而言,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都有助于消除金融领域的所有者歧视。

  其次,要实现市场参与主体的公平竞争,政府就必须回归“中性”,改变既作裁判又作运动员的扭曲现状。为此,《决定》开宗明义提出“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重新对政府职能进行顶层设计,实现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决定》将政府职责界定为“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为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决定》要求“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除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外,政府不再审批。”

  再次,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中国长期存在的社会痼疾,而城乡居民在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权利差异则是深层次原因。《决定》把消除城乡差异、推动深度城镇化作为重要任务。围绕这一点,户籍、土地、农民财产权利成为改革的重点内容。在户籍改革方面,《决定》提出“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中等城市有序放开,大城市合理确定落户条件,特大城市严格控制”;在土地制度改革方面,《决定》要求“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在消除城乡差异方面,“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对集体资产股份、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显然,户籍、土地与农民财产权利方面的改革,正是为了缩小城市居民与农民的身份差异所带来的权利差异,为农民转化为城市居民创造条件。

  最后,司法改革为平权运动提供保障。长期以来,司法不独立是中国社会一大弊病。近年来,随着政府涉足经济活动加深(尤其是征地、拆迁、环保),利益纠纷激增,而司法则屡屡成为官员达致目的的便捷“工具”。薄熙来在重庆发起的唱红打黑运动可谓典型,薄对司法体系的操控、王立军对警察权力的扩充,所向披靡,企业家或俯首称臣,或锒铛入狱,或流亡海外。正是由于法治的退步,企业家缺乏安全感,出现大批移民海外的“弃船效应”。

  企业家移民潮,财富流失倒在其次,企业家精神的丧失更堪忧虑。离开了企业家精神,市场经济也就丧失了灵魂。司法改革亦是《决定》之亮点,其要点有四:1.落实宪法,“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2.守法要从政府做起,“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3.地方司法独立,“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4.恢复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独立性,“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版市场经济

  从上述视角观察可以发现,推动各市场参与主体的权利平等化,乃贯穿《决定》的主轴;恢复政府的“中性”,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决定性作用,是平权之关键;推动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则是平权运动的制度保障。

  如果《决定》勾勒的中国式平权运动得以落实,中国将有望从1.0版本的“权力主导型市场经济”转变为2.0版本的“法治的市场经济”,避免沦为“攫取性体制”(extractive institutions)所指向的权贵资本主义。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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