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蓝方)2014年各高校的自主招生陆续拉开序幕,教育部再次发文,力促高校招生信息公开。
2013年12月9日,教育部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高校招生十方面的信息公开做出明确要求。
据了解,扩大高校信息公开范围,乃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之一。其中尤其强调,要加强招收保送生、具有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有关政策和信息的公开工作,加大对考生资格及录取结果的公开公示力度。
此前,按照相关规定,高校招生信息有“六公开”之说。分别是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此番《通知》在原有“六公开”的基础上,新增多项公开内容。其中包括高校的招生章程公开,录取程序公开,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值得注意的是,在考生资格信息公开一项中,《通知》进一步明确,应公开的信息包括考生的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所参加的特殊类型招生测试项目等。其中,高校还应公示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入选考生的笔试、面试等测试成绩及享受的录取优惠政策(如加分分值)。
《通知》同时明确了从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到高校的信息公开职责。
但在追责部分,对于“未认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公开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仅“责令其限时纠正或改进”。尽管文件也提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规定也十分模糊。一般情况下仅是“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这样的规定,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表示失望。他表示,“阳光高考”乃老生常谈,几乎年年发文年年强调,无论是“六公开”还是“十公开”,问责不落到实处都等于零。现行问责机制下,高校不主动公开不会承担任何责任,有人反映或举报,再“责令”高校进行调整即可。他指出,信息公开的规定发布多年,却从未有校长因为信息公开不到位被罢免。
如2010年实施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公开包括财务信息、招生信息在内的办学信息,可调查显示,所有211院校都没有按办法公开学校的财务信息,但却没有一所学校被追究责任。
另一方面,熊丙奇认为仅仅依靠行政问责也是不可能彻底解决高校招生信息不公开的问题。核心之处,仍是建立现代高校治理结构。具体而言,学校实行大学理事会治理,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战略,保证学校办学符合公众利益;校长实行公开遴选,由对理事会负责的校长遴选委员会按本校校长的任职标准选拔,校长没有行政级别,对理事会、师生负责。
熊丙奇认为,按照这种治理机制,校长根本不敢不公开办学信息,不公开就过不了师生这一关;学校内部行政权、教育权和学术全分离,成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教育事务、学术事务,行政无权干涉,而只是执行决策结果,像招生事务,就由独立的招生委员会负责制订标准,并监督行政部门执行,行政想干涉招生也干涉不了,而一旦强势干涉,结果会是教授会强烈反对,对其不信任,让其辞职甚至罢免。“这一制度,就是明晰举办者、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权责的制度,让学校回归到教育家治校,而不是行政治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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