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兴元 | 文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仍然规定要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此提法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最新纲领,有人认为二者可以兼容,其依据是国有企业,或者说国有资本,也可以视为市场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的背后是政府和公权,很难设想如此力挺国企的政府和公权如何做到坚持所有制平等,从而真正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过,上述有关国企的提法是不是意味着因循守旧,继续“国进民退”? 或许也不能一概而论,关键要看如何应对挑战。
《决定》规定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其中,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做出更大贡献;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至少在字面上,《决定》规定的国有企业功能与市场经济国家相差不多,但也并非无可议之处。一是如何界定公益性。公益性有大有小,政府离市场经济越远,越会把公益性界定得过宽;二是如何界定自然垄断行业。现代社会真正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越来越少;三是国有资本是否应控制自然垄断行业。答案是,不需由国有企业控制,设立公开上市股份公司管理可能更好。维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反而影响经济效率。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社会和市场能够做的,政府可以放手由其去做,不必干预。《决定》也提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其实,这是在强调遵循辅助性原则,市场和社会能做的,政府不要去做,放手让市场和社会去做。政府只对市场和社会提供辅助性支持。而且,政府事权应该交由最低必要的行政级次履行,上级政府只提供辅助性支持。在贯彻《决定》过程中,如何体现市场经济的辅助性原则,将是一大挑战。
《决定》还规定要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这与不断增强国企控制力和影响力如何协调也将是严峻的挑战。近年来,民众对要求改革国企,尤其是打破行政垄断企业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当政者理应对此有所回应。
《决定》提出要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经济早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就已提出。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与此前不同,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特点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可以说,《决定》之前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不够清晰的概念。与其对应的一个提法是“混合经济”。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多次提到,所有国家的经济都是混合经济。斯蒂格利茨似乎一语道破一个“常识”,或者一个“真理”:每个国家都有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不论这些具体经济形式叫什么,都万变不离其宗。斯蒂格利茨通过强调“混合经济”的普适性,弱化了市场经济的重要性。
我们不应混淆“混合经济”与市场经济两个概念。市场经济要求首先遵循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原则,其次要求遵循上述辅助性原则。“混合经济”提法漠视市场经济的这些原则性特征,误导人们接受一种不讲原则的经济,从而也是认命特权的经济。它很容易方便国企坐拥资本和规模优势,在一些重要领域“圈地”。
《决定》所提的混合所有制概念,则是一个狭义概念,优于此前存在的广义的模糊概念。但是,如果不遵循上述原则,简单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做大做强国有企业,那么这种促进混合所有制发展的结果往往是刺激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大量存在,减少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降低整个经济体系的活力,最终容易导致中国长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如果实行国有控股,也会总体上降低民资的利用效率。因此,需要解放思想,转换观念,使国有资本在很多领域退出国有控股状态,这样能够总体上提高民资和国有资本的资源配置效率。
《决定》强调与坚定不移地发展国有经济那样坚定不移地发展民营经济,但是,在国家保障国企做大做强的前提下,民企极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果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增值保值是以行政垄断化更严重作为代价实现的,民营企业的运作空间无疑将更为狭窄。
总体上看,要用开放和发展的视角来看待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得中国改革成为一种开放试错的过程。这一过程,一方面要求政府勇于探求,知错即改;另一方面要求社会各界对于政府的成就也要做出公正的评价和赞许,鼓励决策层做出正确的选择。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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