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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善达认为房产税试点不会再扩大范围

2013年12月11日 15:10 来源于 财新网
不可能设计出一个年收入达1万亿元规模的房地产税;十年之内,地方政府靠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是不现实的

  【财新网】(记者 王长勇 实习记者 贺瑞珍)房产税试点或将终止,房产税试点城市不会再增加。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近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虽然房地产税和房产税仅一字之差,但两者有实质性差异。

  许善达认为,现在要讨论的是“房地产税法”怎么“立”,而不是房产税试点如何推进。很多市场经济国家有房地产税,但中国不能套用它们的制度。

  许善达指出,那些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它们的房产、地产都是私有的,其征税法案中的纳税主体(即征税对象)都是私人。房地产税是财产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征税。但是在中国,房地产存在两个主体、两个所有者,地产是国家的,房产是私有的,房屋所有者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那么,中国的房地产税向谁征?如何对地产的所有者——国家征税?”他设问。

  目前,中国对商业房地产征收两个税,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行为税,不是财产税。

  许善达认为,如果按这种模式,房地产税要分成两个税,即一个财产税、一个行为税。如果分成两个税,对房屋征税就要确定房屋的财产价值,首先要把房价中包含的70年土地使用权价格剔除,因为70年使用权已经交了钱,每年再交使用税,这在法理上说不通。

  上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结合三中全会,谈论财税体制改革时提及房产税,他称,“下一步,房产税改革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中国正在一些行业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项改革完成后,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将消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地方税体系就没有了主体税种。有学者建议,可以把房地产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

  “这是天方夜谭。不可能设计出一个年收入达1万亿元规模的房地产税。”许善达说,目前对商业房产征收的房产税收入每年仅为1300多亿元,而主体税种的概念就是收入规模要足够大,现在地方政府本级收入超过6万亿元,主体税种至少应达到万亿元的量级。

  显然,房地产税难以替代营业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他说,“十年之内,地方政府靠财产税作为主要收入来源是不现实的。”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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