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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推行依赖四大资金来源

2013年12月16日 11:14 来源于 财新网
不仅仅依靠地方政府举债,还将从完善财税体制、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多渠道保障资金可持续

  【财新网】(记者 霍侃)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透露的信息显示,新型城镇化的资金来源不仅仅依靠地方政府举债,还将从完善财税体制、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等多渠道,保障资金可持续。

  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涉及到为市民化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公共服务,也需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背景下,城镇化所需的资金如何解决、是否会进一步加重地方政府的债务负担,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了多个的新型城镇化资金来源。首先是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建立地方主体税种,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

  这两项制度建设有助于适当增强地方政府的财权和财力,提高地方政府事权与财力的匹配程度,增强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能力。

  目前营业税是地方税体系的第一大税,收入规模近1.6万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6%。未来“营改增”完成后,营业税作为一个税种将消失。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税种能够成地方主体税种,对此,各方说法不一。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从成熟经济体来看,房地产税是地方税收中最主要的来源。但国家税务总局原副局长许善达近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认为,房产税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他建议,把国内消费税从生产环节转到零售环节征收,再加上本在零售环节征收的车辆购置税,把这两个属于中央的税种划给地方。

  会议提到的第二个资金来源是地方发债。在完善法律法规和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鲁政委认为,这意味着,未来将修改《预算法》,允许地方政府独立发行市政债。市政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一般责任债券”,由地方政府承诺以财政收入偿还;一类是“项目收益债券”,是由特定项目现金流来偿还债务。鲁政委建议,在完善的地方举债机制建立之前,后者可以先行推出。

  第三个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会议称,“推进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当前要发挥好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中的重要作用,同时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鲁政委认为,“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可能主要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这意味着此前一度确立的其“商业化改革”方向可能发生转变,未来其所承担的融资职能可能转为由“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来承担,或者可能直接将国开行改革成为未来的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此外,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还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并且,要处理好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价格问题,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让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

  鲁政委认为,调整目前过低的公共服务价格,提高服务价格后相当一部分基础设施的运营在商业上变得可持续,也能够成为吸引民间资本的因素。通过增加资本金,能够提高基础设施项目的营运效率和收益,改变基础设施的高负债状况。

责任编辑:朱长征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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