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罗洁琪)上海男子徐为(化名)从精神病院递出诉状,认为上海青春精神病康复医院(下称青春康复院)及其兄长侵犯了他的人身自由权。12月20日,上海闵行区法院通知其已立案。
徐为案是依据《精神卫生法》起诉,被法院受理的第一案。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治问题的黄雪涛律师对此评价说,很多法院对精神障碍者持有偏见,拒绝受理病人告精神病院的案子。闵行区法院同意立案,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2003年,徐为因精神分裂症被家人送入青春康复院进行非自愿治疗。入院之后,徐为的父亲去世,其监护人变更为兄长。
经治疗,徐为病情好转,医生认为他不必住院。徐的兄长在外经商,不愿意回沪接他出院。精神病院坚持“谁送治谁接送”的行规,拒绝徐独自办理出院手续。
徐为在起诉书中称,其兄长将一家人的户口迁入父亲遗留的公房,并将该房屋转租获利,这是拒绝为他办理出院手续的重要原因。
2011年左右,院方多次找到徐为户籍所在的居委会,请求协助催促徐的兄长接他出院。但是,徐兄仍然拒绝。据居委会向法庭出具的说明书,徐兄称没有时间照顾徐为,承诺三年后其退休了,再回沪办理出院手续。
由于无人来接出院,徐为一直住院。他的代理律师杨卫华告诉财新记者,徐为曾和病友密谋翻围墙出逃,没成功。后来,他在医院里交上了女朋友。如今,这段恋情已有8年。为了和女友组建家庭,徐为出院的愿望越来越强烈。
2013年年5月,徐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能堂堂正正地出院。法院曾拒绝立案,认为徐为没有民事能力,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7个月之后,法院终于决定立案。
201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精神障碍者有可能或者已经伤害自身或他人的情况下,才能对其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徐为的代理律师杨卫华称,现实中,由于监护人不同意,造成可以出院的精神障碍者滞留医院。
若上述情况发生,根据《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者有权利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即起诉医疗机构或者其他个人。不过,在现实中,此类诉讼常被拒绝受理。
“无论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障碍,都有权获得司法保护,”长期关注精神卫生法治问题的黄雪涛律师认为,精神障碍者享有诉权,而实现诉权的第一道关卡就是立案。
该案预定于2014年1月6日下午开庭。届时,徐为能否出庭,仍是未知数。2013年7月,他在写给法院的信中说,“让我有机会到神圣的法庭上表达我对自由的渴望,有机会回归社会上,去重新建立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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