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谁制造了致命快递?

2013年12月28日 16:56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如果民企的出路只能是利润微薄的行业,生存的本能就会使民企挖空心思,削减成本,诸如以普通快递运送有毒物质的方式就会层出不穷

  山东东营广饶县大王镇居民刘兴亮不可能想到:从圆通快递收到妻子在淘宝网上订购的一双童鞋,会是他生命的终结。此案又印证了德国社会学家贝克的断言:“这是一个风险社会,风险无处不在。”

  就案论案,此案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主要包括刑事和民事两方面。

  在刑事方面,熊兴化工职工杨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东警方刑拘。杨某未及时告知泄漏液体的正确名称(氟乙酸甲酯)和毒性,已经构成故意。杨某虽非希望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是为间接故意。当然,也有观点认为其属过失犯罪,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在今后的审判中,杨某的律师必将会在“主观故意”层面为其辩护。

  杨某是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的雇员,熊兴化工有限公司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构成法人犯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并不适用公司法人犯罪。当然,熊兴化工有限公司的过错是明显的,该公司副总承认“是为了节省运费”而通过快递邮递化学物品。显然这是公司的决策,而非杨某个人行为,杨某的责任在于未及时告知泄漏液体的正确名称和毒性,所以,除杨某,熊兴公司的高管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熊兴化工公司的过错还包括: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没有受到过训练,缺乏严格的流程,制度上存在重大缺陷与漏洞。过错虽不构成刑事责任,但足以构成行政责任和相关民事侵权责任。

  目前,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中转中心负责人也被山东警方刑拘。他的过错在于:违反《邮政法》规定,接收邮递危险化工品。虽然“氟乙酸甲酯”不在《危险化工品》2013版名录里,但在性质上属于危险化工品,他没有依据《快递管理条例》,对于不能确认的物品,要求发货人提供安全证明,结果酿成了惨祸。他的行为如构成刑事责任,可能适用的刑法罪名,应包括“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危险物品肇事罪”。虽然此案危害重大,但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仍需检察官和法官谨慎对待。

  运送快件的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对于受害人的侵权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有专家称,也可以是合同违约责任,但从交易惯例看,与受害者有买卖合同关系的应是淘宝商家,而非快递公司。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进一步的问题是,熊兴化工公司、捷顺通快递公司和沙洋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连带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三者的过错虽无意思上的联络,但构成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还有一个敏感问题:淘宝有无责任?笼统地说“淘宝”也不严谨,还应分淘宝网和淘宝网上的商家,他们虽无过错,但淘宝网上的商家与受害人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合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而非过错责任,所以,不可忽视今后类似案件追溯到淘宝的责任的可能性,这也是网络商家应当考虑的可能风险。从此案可以看出,现代商事交易的结构日益复杂,一个简单的交易会涉及众多的商事主体,责任关系将更加复杂化。

  最需要深思的问题是,捷顺通快递有限公司是圆通快递公司的加盟店,作为加盟店的特许方圆通快递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根据现有法律,回答是否定的。所谓“加盟”就是特许经营,是一种纯粹合同关系,加盟商本身是独立的法人,独立地承担责任。中国的快递“暴发户”公司采用加盟商形式,跑马圈地、扩大市场,最终,必然导致管理松懈,埋下祸根。除了毒快递,祸害还包括监守自盗、倒卖客户个人信息等,早已臭名昭著,特许方却不承担责任。

  这凸显了加盟店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应当修改,增加特许方的社会责任和对第三方消费者的责任。道理很简单,因为消费者对于加盟商的信任是源于对特许方的信任。快递加盟商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中有一种——“面单费”,就是品牌使用的费用,金额是快递每单一到两元钱。成本最终转嫁消费者,但特许方对消费者却不负责,通过加盟店隔离风险和责任,极为不公。北美的著名快递公司通常采取直营形式,例如DHL,它排斥加盟,管理严密,品质由此得以保障,值得借鉴。

  本案另一个引人注意的问题是,氟乙酸甲酯有剧毒,一次泄漏污染邮件,就可致一死八伤,但为什么不在《危险化工品》(2013版)的名录里?其中缘由可能涉及复杂的科技问题。但是,背后的重要问题是:法律应当如何全面有效地控制有毒的化学物质?

  美国民众对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批评甚烈,因为该法自1976年颁布后,未作任何修改。美国现有八万多种化学物质,但是环保局有权检测不到2%的化学物质。30多年来,关于环境与健康的研究已经明确:化学物质在美国人的疾病成因中具有重要作用。

  虽无具体数据,但中国的化学物质污染对人民健康的危害应更严重。可悲的是,由于立法力度软弱和部门扯皮,我们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化学物质管理法。

  中国的化学物质污染问题还有特殊背景,企业安全意识的薄弱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部分行业民营企业利润的微薄,也是不可忽视的深因。

  八年前,快递行业利润率是20%,现在跌落至4%。民营快递企业面临着国有邮政企业的竞争,在邮政政企分开后,邮政部门能否公正监管,仍不容乐观。

  与其他许多行业一样,这是一个脆弱的行业。一旦为了劳工、环境的要求,上升成本,就会导致此行业底层竞争者遥遥欲坠。为了避免出局,他们的策略就是一再压低成本,直到以另一种可悲的方式“出局”——本案中的熊兴化工公司和圆通快递都是典型。

  也许是扯远了,但是,如果民企的出路只能是利润微薄的行业,生存的本能就会使民企挖空心思,削减成本,使成本更微薄,诸如以普通快递运送有毒物质的方式就会层出不穷,成为此类行业的生存方式。

  向民企开放更多的行业和市场,进而减少利润微薄行业的竞争,是预防致命快递的一个长远而重要的策略。给民企更多活路,民企的社会责任则会自然生长。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