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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扩展至经常项下

文|财新 王石玉
2022年06月21日 10:16
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银行应满足有3年以上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经验等要求;并提出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
6月20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把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图:视觉中国

  【财新网】征求意见稿发布五个多月后,人民银行正式发文,允许符合条件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与境内银行合作参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6月20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下称《通知》),把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实施,内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

  根据《通知》,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下称“支付机构”)、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及个人提供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责任编辑:霍侃 | 版面编辑:纪英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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