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赵静婷 见习记者 王莉)在通胀高企压力下,中国大量储户存款正在涌入到期收益率可观的银行理财产品,此类产品甚至成为银行变相高息揽储的工具。伴其兴盛,规范问题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银监会网站10月9日晚间公告称,银行理财产品的规范文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获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银行理财产品监督和规范适用于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
近几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营销方式和投资管理不断创新。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甚至出现误导销售,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声誉。特别是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呈爆炸式增长。银行理财短期资金滚动募集,开始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风险堪忧(详见财新《新世纪》封面报道:银行理财错配)。
《办法》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2011年8月,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第五届中国银行家高峰论坛上,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现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和收益不能明确计算。客户承担巨大风险,却没有获得最终风险的收益。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强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真正做到“卖者有责”,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实现合规销售,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控制,主要的一个原则是实行风险匹配。即对理财产品和客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规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办法》于2011年6月29日正式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8月1日,共收到反馈意见137条,银监会分析并采纳了部分意见。
已采纳的意见包括:增加充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规定,增加挂钩性结构化产品中收益部分挂钩资产的名称规定,将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规定中的“金融资产”修改为“金融净资产”,增加报告期间不得对报告的理财产品开展宣传销售活动等规定。
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包括:扩大《办法》的监管范围至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明确理财资金到账的具体时点,增加风险揭示书的内容,降低私人银行客户标准并提高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将报告制改为审批制,明确客户与商业银行就理财产品争议解决的法律途径,增加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增加可通过传真和电话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开展持续评估等。
令人遗憾的是,《办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普遍存在的短融长投问题和“资金池”运作情况的规范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没有超出业界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