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2011年8月底,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行动历时100天。在该行动中,各地侦破“地沟油”案件128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00余名,查实涉案油品6万余吨;打掉涉及全国28个省份、全环节制售“地沟油”犯罪网络60个。
这是中国首次全国统一行动严打“地沟油”。2012年上半年,上述案件陆续进入法院审判阶段。然而,这些在公众眼中罪大恶极的“地沟油”案却面临诸多司法难题,换句话说,就是依据现行法律,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治罪较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曾在接受《人民网》访谈时称,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难度很大。一是证明难度大,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犯罪故意证明难度大,犯罪数额证明难,跨地区共同犯罪的特点也增加了取证难度;二是难以取得起诉指控和定案所必需的鉴定结论。
对“地沟油”案件多有研究的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告诉财新记者,“地沟油”犯罪给司法机关带来最大的挑战,“主要是对案件证据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的问题。”
裴显鼎指出,一是“地沟油”在检测方面存在窘境,通过检测结果往往难以认定使用地沟油生产出来的食用油是有毒、有害食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是刑法规定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是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对于通过以过滤、脱色等做减法的方式将非食品原料地沟油加工成“食用油”的行为,是否突破了刑法的规定,还有待明确。
为了解决“地沟油”案件和其他食品安全案件审理判决的实际难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发文,对上述各项难题进行了明确的司法解释,并定调于严审严判。
严惩“地沟油”的《通知》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责。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由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同样体现了严惩的精神: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最高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对《通知》作出正面评价,他在2013年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前几年的“地沟油”案件发生之后,司法界就认为是个难题。之后从大局出发,最高法和最高检察院、公安部三家联手,很快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面临的比较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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