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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受贿6460万 一审被判死缓

2013年07月08日 11:29 来源于 财新网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及刘志军的辩护人所提及的量刑情节经查属实。鉴于其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悔罪,遂判处死缓

  五笔贿赂涉及商业寻租、买官和“捞人”

  关于商人的贿赂,涉及三笔: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期间,于1993年底至1994年10月,接受时任沈阳盛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该公司承揽沈阳铁路局东方大厦装修工程、刘某亲属工作调动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1997年间,受时任深圳郑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舒某请托,为舒某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提供帮助。为此先后八次收受舒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60万港元、2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91.96万元。

  刘志军在担任沈阳铁路局局长、铁道部副部长期间,于1994年至2001年11月间,接受时任香港宇昌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尤某的请托,为尤某筹办集装箱堆场、销售X-射线检测器和列车移动补票机等事项提供帮助。为此先后九次收受尤某给予的10万元人民币、30万港元、15.3万美元、3万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97.26万元。

  不过,除了和山西女商人丁羽心保持密切关系,刘志军直接与商人打交道并不多。

  此外,刘志军两起主要的受贿事实,金额共计4900万元,均和山西女商人丁羽心有关。

  这两起受贿包括:一,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使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减轻刑罚所花的4400余万元人民币;二,刘志军指使丁羽心,为2006年升任铁道部副部长的一位刘志军手下“买官”花费的500万元。据知情人透露,刘志军希望该副部长能在自己卸任后接任铁道部部长职务。

责任编辑:张进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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