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奶粉业多拳出击

2013年07月12日 21:02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一系列政府干预看似打击了高价洋奶粉,但仍无助于国内乳企挽回质量声誉,奶粉市场将继续倾斜

纵向垄断争议

  相较于以价格联盟为代表的“横向垄断”,“纵向垄断”是一个公众并不熟悉的概念。《反垄断法》第14条即为对纵向垄断判定的基本条件。该法自2008年颁布至今,中国调查的纵向垄断案例较少,最终立案并开出罚单的是今年2月发改委针对茅台和五粮液的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罚款总额高达4.9亿元。

  2012年,经销商北京锐邦因私自降低强生公司指定价被强生停止供货后,以“纵向垄断”提诉,最终败诉。上海一中院认为:限价协议本身并不违法,其合法性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必须全面考量下列因素:供应商的市场份额、上下游的竞争水平、限价条款对供货数量和价格的影响等。而五粮液、茅台之所以被定为纵向垄断,关键在于这两家企业的商品在市场中拥有绝对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13条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可见,被调查奶企的纵向垄断行为是否违法,除了要看是否有限价协议,还要看限价协议是否对市场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奶粉业是一个高度市场化的行业,虽然近年国产奶粉质量备受质疑,洋奶粉的竞争优势愈发明显,但奶粉业仍品牌众多,竞争激烈。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经济与金融高级研究院经济系主任谭伟分析称,被调查企业中,占市场份额最大的四家奶粉企业加起来占总市场份额的37%,最大的美赞臣不过是12.3%的市场份额,很难判定有市场支配地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吴汉洪也认为,纵向限价协议本身并不一定违法,反垄断法规定了除外条款,“在市场有多个竞争者的情况下,企业的纵向垄断对市场竞争伤害不大”。

  国际上对纵向垄断的判定相当谨慎。美国明确规定,纵向垄断的相关调查只针对市场份额超过10%的企业。欧盟的一些判例也认为,只有市场优势特别大的企业,其统一价格行为才会对市场竞争产生限制作用。

  所谓市场优势特别大的企业,欧盟通常要求达到30%以上的市场份额。和纵向垄断相比,各国更在意企业间的横向价格联盟。多位经济和法律专家指出,如果此次在确定存在纵向垄断协议同时,各大进口奶粉品牌又涉及横向垄断,其性质和惩罚将大大不同。

  谭伟认为,当前需要调查确认的是,奶粉行业是否存在合谋定价的问题。“如果全行业集体采用转售价格限制,这就为企业合谋定价创造了条件。如果发现存在合谋定价的问题,发改委应当采取果断措施严罚。”

  但目前只有合生元承认对经销商有控价协议。雅培和美赞臣的经销商均告诉财新记者,品牌商和一级经销商,经销商和下级零售商之间通常只对出厂价和终端零售价有一个指导价,并不会有书面协议对价格进行限制。

  不过,上述接近发改委的人士透露,发改委只查纵向垄断问题,一方面是因为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另外,若以横向垄断为由调查,证据较难取得,且波及面过大,在处罚上更难定夺。“毕竟大多都是国际化的大公司,中国市场还需要这些企业。”

  如果参考之前发改委针对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宽带业务发起反垄断调查的案例来看,这次奶粉反垄断调查也很有可能不了了之。威慑作用已经达到,调查就可以鸣金收兵了。

版面编辑:王永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图片推荐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