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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增设第三中级法院

2013年07月28日 13:57 来源于 财新网
除了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业界也希望能通过司法区划调整来推动司法区划和行政区划的相对分离,令司法权去地方化,为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消除障碍

  司法区划猜想

  在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中,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安排。与其他按地(市、自治州)设立的中级法院不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并无相应的一级党政、人大系统与之对应。无论其最初设立,还是此番北京三中院的增设,都是适应司法实践需求的结果。

  基于同样的逻辑,很多学者建议打破当前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重合设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机构和编制,按照司法的需求和规律来设置司法区划。这样,也可以削弱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预,更好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据焦洪昌回忆,大约十年前,业界对此问题即有过比较集中的讨论。

  2004年11月,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香港城市大学演讲时提到,“司法区按照行政区设置,同时也存在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是内地司法制度的四个特点之一。

  除了直辖市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还有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军事法院根据军区设置,海事法院则根据海区设置。“可以预见,将来内地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还会不断增加。”肖扬说。

  2008年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的成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预言。作为“省管县”的特殊省份,海南省仅在三亚、海口两市设立中级法院。其余地方,则由两个跨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管辖。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模式可向全国推广。

  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受最高法院委托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时,就删去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一高级法院的规定,为高级法院变为跨省级设立的大区法院预留了空间。在2005年前后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也一度备受舆论期待。

  但据贺卫方介绍,当时最高法院更希望在保留现有省级高院的基础上,再设大区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分担本部的压力。无论何种想法,后来都止于讨论。

  另据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透露,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法院案件数量差异较大的情况系统内部已经讨论多年,近期也有望推进的改革方向,“但不是区划分离,而是‘两级管理’”。

  这位学者介绍,现在法院编制与公务员系统一样,都是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量核定。在沿海发达城市和各省省会等中心城市,由于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经济发达,必然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最高法院正在研究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法院,县(区)、地(市)两级的法院则由省高级法院管理。“编制名额由省高院统一调度,案多人少的问题就比较好解决,毕竟每个省也都有些欠发达地区”。这位学者说。

  这样一来,县、地两级法院横向抗地方势力干扰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在纵向上更多受治于省级法院。不少学者认为,其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效果,依然有待观察。用贺卫方的话说,“就算是省直管,也应该是省级人大管,不是省级高院管”,地方法院的编制、预算等由省人大统一负责,法院的独立性才有保障。

  另一有关的制度猜想是行政法院的设立。与其他案件相比,以“民告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干预最为严重。

  2002年,浙江台州率先试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这一做法后来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吸纳。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一直设想,能否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行政法院系统,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北京高院一位人士告诉财新记者,2013年6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万鄂湘(此前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到北京高院调研时也曾提到,是否可在全国建立八个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法院。

  该人士称,目前正在进展中的行政诉讼法修订,有望考虑设立行政法院的问题。下半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相关内容或将有所体现。

责任编辑:康伟平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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