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区划猜想
在中国法院的组织结构中,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安排。与其他按地(市、自治州)设立的中级法院不同,直辖市的中级法院并无相应的一级党政、人大系统与之对应。无论其最初设立,还是此番北京三中院的增设,都是适应司法实践需求的结果。
基于同样的逻辑,很多学者建议打破当前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重合设置,根据各地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情况建立机构和编制,按照司法的需求和规律来设置司法区划。这样,也可以削弱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预,更好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据焦洪昌回忆,大约十年前,业界对此问题即有过比较集中的讨论。
2004年11月,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在香港城市大学演讲时提到,“司法区按照行政区设置,同时也存在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是内地司法制度的四个特点之一。
除了直辖市的中级法院,跨行政区还有包括军事、海事、铁路运输等专门法院,以及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军事法院根据军区设置,海事法院则根据海区设置。“可以预见,将来内地跨行政区设置的司法机构还会不断增加。”肖扬说。
2008年海南省第二中级法院的成立,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预言。作为“省管县”的特殊省份,海南省仅在三亚、海口两市设立中级法院。其余地方,则由两个跨地区设立的中级法院管辖。一些学者认为,这一模式可向全国推广。
2004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受最高法院委托牵头起草《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时,就删去了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一高级法院的规定,为高级法院变为跨省级设立的大区法院预留了空间。在2005年前后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的分离也一度备受舆论期待。
但据贺卫方介绍,当时最高法院更希望在保留现有省级高院的基础上,再设大区法院,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分担本部的压力。无论何种想法,后来都止于讨论。
另据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透露,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法院案件数量差异较大的情况系统内部已经讨论多年,近期也有望推进的改革方向,“但不是区划分离,而是‘两级管理’”。
这位学者介绍,现在法院编制与公务员系统一样,都是根据各地常住人口数量核定。在沿海发达城市和各省省会等中心城市,由于外来流动人口较多,经济发达,必然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况。最高法院正在研究由中央和省两级管理法院,县(区)、地(市)两级的法院则由省高级法院管理。“编制名额由省高院统一调度,案多人少的问题就比较好解决,毕竟每个省也都有些欠发达地区”。这位学者说。
这样一来,县、地两级法院横向抗地方势力干扰的能力有所增强,但在纵向上更多受治于省级法院。不少学者认为,其对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影响效果,依然有待观察。用贺卫方的话说,“就算是省直管,也应该是省级人大管,不是省级高院管”,地方法院的编制、预算等由省人大统一负责,法院的独立性才有保障。
另一有关的制度猜想是行政法院的设立。与其他案件相比,以“民告官”为主要内容的行政诉讼受地方干预最为严重。
2002年,浙江台州率先试点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这一做法后来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吸纳。在法院系统内部,也一直设想,能否建立与行政区划分离的行政法院系统,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
北京高院一位人士告诉财新记者,2013年6月,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万鄂湘(此前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到北京高院调研时也曾提到,是否可在全国建立八个跨行政区域的行政法院。
该人士称,目前正在进展中的行政诉讼法修订,有望考虑设立行政法院的问题。下半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相关内容或将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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