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曝光
2013年中报披露高峰渐至,此前隐匿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背后的前十大股东们无法再安坐帘后。
今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第23号公告,修订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内容与格式,其中明确表示,“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股东持股数量应当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及其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5月,上交所对《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和反馈工作。该文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股东的相关事项,包括相关股东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及所持股份质押或冻结的情况等。
8月7日晚间,兴蓉投资对外发布《2013年半年度报告补充公告》。该补充公告显示,公司第二到第十大流通股东分别为前述谌贺飞、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邱智宏、康静、全国社保基金一一一组合、姜长龙、何秀明、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余明光,持股数量从508万股到260万股不等。
“客户信用担保类账户本应披露到客户名称,但此前由于没有硬性要求,‘两融账户’的披露仅仅到券商层面。这会带来严重的隐匿信息和误导市场的问题。”一位从业多年的券商大客户经理直言。
他介绍,以融资买入交易为例,市场看到信用担保账户的买入方向交易,会认为是投资者愿意支付融资利息以购入证券,从而得出做多的市场信号。“事实上,一些客户将买入证券划拨到信用担保账户,并非为了进行融资买入交易,而是为了藏匿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有别的交易目的。”他说。
由于此前并未对股东信息分拆披露提出强制要求,使得各路股东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持有,可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形式存在。
一位融资融券业务资深人士表示,近期频频出现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通过“两融账户”隐身的行为,遮掩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及资金交易情况,不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股权变更,也不利于监管。
财新记者获悉,近日中登公司在长春为上市公司董秘、证券代表们做培训时,特意强调了“如何对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进行分拆披露”。会议信息显示,2013年中报开始,分拆信息披露工作将被强制要求;同时,持股数量必须落实到分拆后的单个主体。
正是因为这一强制信息披露要求的出现,一些上市公司才不得不对此前的股东信息加以补充披露。
除了兴蓉投资,新疆天宏(600419.SH)亦做出同样的补充披露公告,此前现身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的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华泰证券及西南证券四家券商的信用交易担保账户,在拆分后变成了四名自然人。
同样做出补充,披露担保证券账户比较集中的上市公司还包括大连控股(600747.SH)和厦华电子(600870.SH)等。
业内人士称,早在2012年底,监管当局就要求上市公司将券商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按照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股数单独拿出来统计和披露,不过上市公司一直没有严格执行。
赵湘怀表示,监管层对信用账户拆分的监管重点在于,厘清上市公司背后股东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拆分披露后,可以看到前十大股东背后具体持有者,从而监控哪些账户是联动的,如果联动特别频繁,基本可以断定这些股东是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