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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守英:城乡结合部可率先推征地改革

2013年12月23日 12:21 来源于 财新网
目前,征地成本已提升至卖地收入的40%,可考虑在城乡结合部取消强制征地,让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

  【财新网】(记者 杜珂)城乡结合部一直是征地冲突的重灾区,而且征地成本还在逐年提高,有的已远超法定最高补偿标准。十八届三中全会既已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那就可考虑在城乡结合部率先推行征地制度改革,取消强制征地的制度。

  12月22日,财新传媒与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共同举办的“2013财新•清水湾论坛”上,土地问题专家、国研中心农村研究部副部长刘守英如此建议。

  城郊地区可先行取消征地制度

  刘守英指出,三中全会放开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但是,目前在城乡结合部、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不限于“经营性”。有的地方,宅基地早就流转了,并建成了厂房或企业。这些法外之地未来如何处理,是对决策者的严峻考验。

  他还指出,今后的新型城市化,必须改变沿袭20多年的“征地城市化”模式,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法、自主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与国有土地一样,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未来的城市化必须做出抉择:是继续走征地城市化的旧路,还是朝着允许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方向走。如果继续把集体建设用地拢到政府手上,搞所谓集体建设用地统一‘招拍挂’,那就是对三中全会同地同权理念的曲解。”刘守英警告说。

  他建议,既然现有城市化地区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同时,这些地方征地拆迁的成本已提升至政府卖地收入的40%,那么不如改变现在的供地模式和征地制度,在城乡结合部地区,率先推行征地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并可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意味着,乡村企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直接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享受和国有土地同等权利,但其仍归农民集体所有。

  不过,刘守英指出,他在调研中就发现,在珠三角地区,包括一些大城市郊区,不仅乡村企业用地已进入市场交易,而且一些宅基地和村庄公益性建设用地也早就入市了,并成为集体组织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北京,随着城区不断扩张,出现了大量城中村,其土地基本保留了集体建设用地性质。“北京市近年来搞了50个城中村改造。这些村加起来,集体建设用地高达89平方公里。北京共有337个城中村,全市集体建设用地可能近400公里。”刘守英说。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是关键

  刘守英指出,集体建设用地分三大类,即乡村企业用地,即农民集体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集体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农民宅基地。按现有法律规定,乡村企业用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两者则不是。

  但是,目前已入市的大量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局限于经营性用地。具体而言,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以农民自办企业的名义办理农地转用手续,但实际上这些土地已由村集体租给他人,搞工业和其他非农产业。这些建设用地,名义上是乡村企业用地,但用途已不限于搞工业,办工厂,很多已进入服务业领域。

  二是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很多已进入建设用地市场的集体土地,既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也有宅基地和集体公益性用地。

  “比如,珠三角地区,已有超过60%的集体建设用地已进入市场。长三角地区,上世纪80、90年代的建设用地,主要是集体建设用地,并在上世纪90年代乡镇企业改制后,早已进入市场交易。”刘守英介绍说。

  三是在城乡结合部,还有大量已进入城区的、用于经营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中,既有集体经营性用地,也有集体公益用地,也有农民的宅基地。比如,珠三角地区农民和集体是自发地、有规划地在宅基地上修建十几层的房子,租给外地人。

  刘守英提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对这些已经流转的、并正在正常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如何让其合法化,这是非常大的挑战。关键的问题是直面现实,科学定义和解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内涵和外延。”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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