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学者:化解地方债务“对症下药”

2013年12月23日 18:00 来源于 财新网
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要先分清楚是行政责任还是财政体制原因所致,而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财新网】(记者 霍侃)财政部财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赵全厚认为,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一定要分清楚到底是行政责任还是财政体制原因导致的,然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12月20日,赵全厚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举办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务论坛”上指出,分清楚责任后,一旦出现债务违约问题,如果是追求政绩的行政责任造成的债务,可以追究官员的责任;但如果是财政体制的不足导致的债务,就需要改革财政体制。

  具体而言,赵全厚认为,如果是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出现债务问题,属于保障性债务,应该归财政体制管,上级政府应当直接承担责任;如果是搞大规模工业园区所致的债务,就属于开发性债务,应该追究行政责任,由当地政府承担。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魏加宁也认为,最主要是要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责任,明确哪些债务是由哪级政府承担。“把债务抹掉很简单,但绝对要让当事人知道这是‘最后的晚餐’,否则道德风险会很大。”

  此前已经化解完的农村义务教育债,采取中央和省级奖补、市级财政支持和县(市、区)级政府筹措资金的方式。

  2012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改委关于清理化解地方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债务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债务化解

  综合多地的实施方案看出,此次政法机关基础设施债务化债采取“市、县政府为主,中央、省适当补助”的原则,在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化债期内,中央和省安排化债补助资金,实行基本补助与奖励补助相结合、以奖励补助为主的激励机制,对积极主动化债的市县政府给予奖励。

  赵全厚说,以奖代补是中央财政化解债务的一种做法,下一步将化解哪些债务,还没有定论。但他认为,凡是这次提出支出责任要上收中央的领域,可以在上收之前先处置。这些领域,要么是政府本身有责任的,例如行政运转经费;要么是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比如说养老,属于保障性债务。

  今年8月,审计署全面审计截至2013年6月末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五级政府债务,但审计结果尚未公布。

  魏加宁认为,债务审计结束后,短期对策方面应该制定危机管理预案,主要针对个别地方或个别金融机构一旦发生危机,如何应对、如何防范道德风险;中期对策则应该考虑整个地方政府性债务如何化解,制定综合方案。

  对于长期对策,魏加宁认为要考虑财税改革的一揽子方案。“改革方向应该是地方自治。这是防范和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治本之道,也应该是财税改革的最终目标。”█

责任编辑:李增新 | 版面编辑:李丽莎
财新传媒版权所有。
如需刊登转载请点击右侧按钮,提交相关信息。经确认即可刊登转载。
财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