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共谋之疑
“刘济源作假的行为,整个齐鲁银行上下明知,并非个别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曾担任刘济源一审辩护律师的梁雅丽认为,个别员工的违法不可能控制整个银行的审贷体系。
在一审法院认定的刘济源71.6亿元的骗贷资金中,有66亿元来自齐鲁银行。其中最大一笔是以阳光保险集团40亿元存款做了虚假存单质押。梁雅丽说,其中有25亿元是贷款,15亿元是银行承兑,涉及八个名义上的贷款企业。可是所有贷款主体的注册资本最高才8000万元,但却贷款15亿元作为流动资金,其贷款用途明显虚假。
2009年,阳光保险集团以旗下阳光财险公司和阳光寿险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分别办理了25亿元、15亿元定期存款业务。傅人永接待并协调柜台人员办理,银行出具了存款证实书,一直由存户保管。
数日后,刘济源申请将上述存款质押办理贷款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傅人永向阳光保险集团索要了共计40亿元的存款证实书。傅人永后来向侦查机关供述,她把该存款证实书复印件提供给刘济源。后来,刘济源伪造了存款证实书交给赵连成,作为申贷材料留存。
2010年9月,25亿元存款到期,刘济源未按期归还质押贷款。为了应付阳光保险集团的财务部门,刘济源安排其公司员工假冒银行工作人员,与傅人永一起到阳光保险集团办了虚假的续存手续。
另外的15亿元存款则被刘济源提前支取了。据齐鲁银行营业部主任李某作证称,刘济源持阳光寿险公司重置密码的公函,到银行要求办理密码重置。因公函显示刘济源是阳光寿险的工作人员,李某便安排人办理了密码重置。数日后,上述存款被刘济源提前支取。
对于刘济源可以轻易支取企业定期存款的情况,梁律师指出,银行人员明知刘济源并非阳光寿险公司的人员,却违反规定重置了密码。而且,银行人员竟然违规将客户的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交给刘济源。
司法鉴定显示,银行所留存的资料均系伪造,包括董事会决议、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委托书、质押合同、借款保证合同、存款证实书等,甚至包括银行营业部业务专用章。
梁雅丽称,检方起诉书提及的所有银行业务,都存在贷款主体虚假、未到企业实地调查(此处,工商银行山东分行那笔业务例外),未双人面签、未留存企业存款证实书的问题。这些恰恰是整个贷款风险控制的核心所在。
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分为三个部分: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首先,前台客户部门收集贷款资料,核实贷款需求等;随后,信贷后台审查贷款资料、审批,大额的贷款由贷审会审批,贷审会由行长、分管信贷的副行长、信贷科负责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一同参加;同意贷款后,再由营业网点发放贷款。
在存单质押业务中,必须由银行人员到企业进行双人面签,但相关证据材料显示,齐鲁银行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并未落实此要求。
而且,在银行留存的申贷材料中,所有存款企业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都没有董事和股东的手工签名。可是,银行对此一概视而不见。
梁律师认为,这一系列过错描绘出很明显的事实:齐鲁银行对从开户到最终贷款发放的整个过程中的每一个事实和细节均明知。这么多的环节,这么长的流程,贷款最终仍能得以顺利发放,并持续达八年之久,足以证明,刘济源的所谓骗贷,并非齐鲁银行个别人知晓,而是从上到下整个银行都知晓。
另一个鲜明的证据来自独立的外部第三方审计,齐鲁银行原外部审计机构普华永道虽然发现了问题,却遭到阻挠,并惨遭更换。
来自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普华)的证言称,2009年,该所在对银行审计时,为查证存款质押情况,曾给枣矿集团发了询证函。可是,该询证函却被刘济源签收领取。后来,普华收到枣矿集团出具的内容为质押真实的董事会决议。
2009年底,普华对齐鲁银行共计48亿元“存款质押”贷款的合理性、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充分性等问题提出疑问,为此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意见显示,审计师从独立渠道获取的上述业务借款人2008年度财务数据显示,其营业收入与贷款规模不能匹配,且与该行信贷系统中的信息存在较大不一。
随后,齐鲁银行更换了审计师。继而,将贷款资产打包出售,希望就此隐瞒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