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诺登不是历史上第一个泄露美国政府机密信息的人,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但其引起的反响大概是此类事件中最强烈的。他揭露的政府秘密监控行为规模之大,涉及地区之广,引人注目;他暂栖香港,继而辗转至俄罗斯。至少可以从四个法律角度看斯诺登事件:美国国内法,美国和香港关于引渡的法律安排,以及这一安排在香港基本法框架下的地位,最后则涉及国际引渡和政治避难问题。
言论自由抑或违法泄密?
若美国当局依据《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 1917)对斯诺登起诉,那么他被判无罪的几率不大。《反间谍法》覆盖面广泛,其中第793条中规定,“采集、保留或转移有可能被用来攻击美国政府或给予外国优势的信息,属间谍行为”,既未要求信息属于机密范畴,也不豁免为保护公众利益作出的行为。如此一来,斯诺登可用以辩护的法律依据并不多。
有人提出斯诺登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本案适用第一修正案似乎有难度。首先,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绝对的,例如诽谤、律师透露客户保密信息等言论就被明令禁止。其次,从以往判例看,言论自由主要保护的是民众发表意见的权利,比如,公民可以通过在衣衫上写标语、焚烧国旗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政治观点。但本案中,斯诺登的行为已涉及泄露国家秘密,超出了上述范畴。而且,在以往涉及泄密的判例中,“言论自由”主要保护的是从泄密者处获得情报并公之于众的媒体。例如,在美国政府诉《纽约时报》一案中,法院准许《纽约时报》刊登与越战有关的“五角大楼文件”。
另外,斯诺登还可以考虑依据《吹哨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进行抗辩。但若想成功援引该法,则必须证明政府行为违法,比如违反了禁止不正当收集证据的宪法第四修正案。但是,“棱镜”计划虽不为公众所知,却是根据《保护美国法》和《外国情报监控法案修订案》的授权展开的,并非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私自行动。此外,该计划仅监控电话、网络的通信记录,而非具体的通信内容。这样一来,该计划和第四修正案打了个擦边球,很难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再者,美国最高法院在Garcetti v. Ceballos一案中明确限制了对“公职人员泄密”的保护。一旦美国法院最终将身为政府承包商雇员的斯诺登认定为公职人员,其适用《吹哨法案》进行抗辩更是难上加难。
说到底,斯诺登事件反映的是言论自由权利和国家安全需求之间的博弈。斯诺登命运究竟如何,已不单纯是一个法律问题。既要保护言论自由、隐私等公民宪法权利,又要给予政府足够权力以维护国家安全,立法者和司法者将如何在二者之间权衡才是本案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