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放行、港美协定与基本法
从斯诺登入港到离港,他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美、中、港三方神经,也吸引着香港市民和世界民众的目光。北京和香港,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的种种法律和政治制度问题又被摆上了台面。整个香港和国际社会都在观察港府的行动,期望看到香港独立司法和终审权如何体现。
美国政府6月15日提请港府发出临时拘捕令。鉴于美港间存在移交逃犯协定(即引渡条约),白宫自认为对斯诺登的追捕已胜利在望,不料港府“先斩后奏”,先质疑美方文件不全,48小时后未等美方回复,已放行斯诺登离港。
无论白宫如何不忿,港府行为有理可循。例如,根据香港法例第503章《逃犯移交条例》以及港美之间的移交逃犯协定,美国政府提出的刑事指控不得涉及政治检控,而且该“逃犯”所犯的罪行应为港美协议第2条所述罪行。因此,港府要求美方澄清是否存在美国政府机构入侵香港电脑系统的事实,以便界定美方的指控是否为政治指控,以及要求美方明确其指控的“未获授权泄露国防资料和情报资料”罪名性质为何,属依法办事。斯诺登离港之时,美国的临时拘捕申请尚未符合要求。依照法律,香港政府不能对斯诺登进行临时拘捕。斯诺登以自由之身,且持有合法美国护照,可以自由离港。港府的一切行动或不行动,从法律层面上看,并无不妥。
中央政府对此次“棱镜门”事件未见施加干预,但即使有干预,亦在情理之中、法理之内,并构不成对“一国两制”的挑战。香港与大陆虽然“两制”,但属“一国”,特区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律政司司长袁国强更是坦言,“这件事(斯诺登事件)无可否认涉及外交成分”。 当然,中央政府自需把握好度,不会事事冠以“国防、外交”之名,对香港事务加以干预。把握这个度需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特区基本法做出决定,必要时可应香港方面的请求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予以释法。
不过,亦有人称,所有涉及香港的引渡行为应一律由中央政府管辖,因为香港并非主权国家,且引渡行为本身涉及外交因素,因此港美签订移交逃犯协定有悖“一国两制”原则,应为无效。但事实上,中英双方在1988年召开的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第11次会议上已达成协议,其中约定:中央政府将会授权香港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和维持移交逃犯协定;之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批准香港政府可与美国等18个国家就移交逃犯进行合作。1997年,国务院在第3号公报中称,“经中英联合联络小组讨论同意并于最近签署的香港-美国移交逃犯协定1997年7月1日以后将继续有效。” 而且,1996年签署的港美移交逃犯协定本身亦明确规定,“香港政府经由负责其外交事务的主权国政府授权之后与美国政府签订该协定”。
由此可见,港美移交逃犯协定的订立,尽管涉及外交事务,但鉴于该协定已得到中央政府授权,且基本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可以授权香港政府处理对外事务,因此,港美移交逃犯协定合法有效,香港政府此次依协定行事,并不违反特区基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