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公权私权平衡点——专访江平

   节制公权是当前法治建设第一要务,因为权力对私权的侵害,乃是当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

让宪法落地

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全国人大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

  财新《中国改革》:在各地不断发生的强拆、打黑等事件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逻辑,那就是为了经济发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你怎么看这个问题?

  江平:我们往往在一个很伟大的目标下不顾细节。以往,我们也经常遇到这一现象。思想家顾准早已把问题说得很清楚了:不能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错误的办法去实施一个很伟大很美好的目标。

  在我看来,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有一个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不能得到保障。私权滥用也不行,比如拆迁问题里不考虑公共利益怎么行呢?

  中国的现实是,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更多地要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因为私权受侵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能很好地得到解决,法院秉公执法就可以了。但是,在中国,公权太强大了,私权相对弱小。过去,中国没有行政诉讼法的时候,私权受到公权侵犯时,一点保障都没有。《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之后,民可以告官,私权就多了一个保护手段。

  民告官的前提必须是“告”官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单独针对个人采取的行政行为,如果该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就是抽象行政行为,民就不能“告”了。这就是问题的所在。现实中,大量发生的老百姓控告政府拆迁不合法,是因为政府给的补偿太少。但是,政府提出,有关拆迁的决定是政府统一规定的,对所有老百姓都是一样的,这是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告。

  这个问题必须解决。修改《行政诉讼法》很重要,要把法院的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上升到“抽象行政行为”,使得法院有权来撤销相关的行政行为。

  财新《中国改革》:中国现在经济方面的立法很多,而宪法规定的各项公民权利,还缺少具体的法律保障。面对像暴力拆迁等侵犯公民权利的事件,法律却无能为力。

  江平:总体上可以这么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告形成了。但是,确如人们普遍认识到的,目前的一大缺陷就是,保护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还很不完善,也就是说,与宪法相配套的立法工作还没有完成,比如宪法所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等,都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

  结果就出现了两种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法院不能够根据宪法判案,另一方面,由于宪法所规定的那些原则还没有制定为法律,法院“无法可依”,如果有关机构侵犯了宪法确定的公民权利,也无从去告。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财新《中国改革》: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山东省一起因冒名顶替上学引发的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批复》,认为有关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可以直接引用宪法的相关条款。宪法诉讼迈出了第一步。你当时提出,要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宪法诉讼,还必须扩大对这个《批复》的解释。请你介绍一下这方面的进展。

  江平:早在1986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就提出了人大监督的课题。中国自此开始动议制定“监督法”,这部法律实际上涉及宪法监督的根本问题。当时,宪法监督的模式有几种方案,其中一个方案就是设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专门审查违宪案件。这在当时认为是最可行的,即至少在人大常委会下面,设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但是,这个方案经过多次讨论后,最后就无声无息了。

  在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不仅没有宪法法院,连宪法委员会也没有设立,而是将对违宪案件的监督权交由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下面的一个司局级机构。这个机构认为涉及违宪的案件,再提交给全国人民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来讨论,如果常委会讨论后认为构成违宪,再来看下一步怎么办。现在,还没有一件被看作是违宪的案件,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就我所知,曾经有过一个关于违宪审查案件的提案。

  2003年,围绕着孙志刚案,三位法学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展开违宪审查。据说,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商议,由国务院自己把《收容审查条例》废除了。

  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04年中共中央修宪小组专家座谈会上发言时提出,现在大家都承认有不少违宪的情况发生,大家也都认为宪法实施中最大的问题不在于宪法规定内容应该扩大多少,而是在于现有的权利受到侵犯后,违宪的问题无法得到纠正。

  我的建议是,当前至少应在全国人大内设立宪法委员会,在将来条件具备时,从全国人大的监督改为法院的监督,即设立宪法法院。按理说,宪法是中国最高的法律,是全国人民都要遵守的,修宪老百姓也都应该知道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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