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思想禁区
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到为罪犯维护权利,促进了法学界思想尤其是人权思想的解放;推动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的取消,则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财新《中国改革》:“文革”结束,法学、哲学和经济学等各个领域开始突破思想的牢笼。 1978年12月6日,你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被称为“文革”后法学界突破思想理论禁区的第一篇文章。其写作前后有怎样的历程?
李步云:当时“文革”刚刚结束,人心思定、人心思治、人心思法。诸多理论禁区开始被突破。
写这篇文章时,压力是有的,但我内心非常坦然。在“文革”无法无天之时,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个案太多了。我想,如果首先从这个重大的法治原则上突破,对推动法学界的思想解放,促进法治建设是有益的。而且相对来说这个问题也好突破,因为这在1954年的宪法中有表述,但是,在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中被取消了。它毕竟不像司法独立,直到现在这四个字还有所忌讳。
这篇文章从构思到写完不到半个月。文章发表后,国内国外反响比较大,我收到好多信件。其中一封陕西农村邮来的信,字迹很好,应该是个知识分子写的。他说,“我很钦佩你,但是很担心你被打成右派。”
他的担心并非虚言。因主张法律平等而被打成“右派”的,不乏先例。1957年“反右”运动,法学界抓了很多“右派”。当时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贾潜主张“砖瓦论”,说我们可以把资产阶级法律废除,但是不能一点也不继承,就好像房子被推倒,砖和瓦还是可以用的,结果被打成“右派”。著名学者杨兆龙,也是因为法律的继承性和平等问题,受到残酷批判。
后来,党中央机关刊物《红旗》杂志的编辑主动找上门来,约我就同一主题写一篇更全面详细的文章。
我感到,民主法治新的春天到来了!兴奋得不得了,连续三天三夜没有好好睡觉,也因此文章完成后我大病一场,头发也开始脱落。
不过,还是《人民日报》上的那篇文章影响更大,外国记者罗德里克发了通讯,说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法制上采取新政策的一个信号,当时供中央领导人看的“大参考”登了他的通讯。
财新《中国改革》:随后你又进一步拓展了这一论点,为处于社会边缘的罪犯们要起了权利。
李步云:1979年10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我和徐炳共同撰写的《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一文。当时有很多服刑人员拿着这张报纸找监狱当局说:我们也是公民,我们也有一些权利应该保护。
当时,最高司法机关的一份重要文件点名批评这篇文章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两篇代表作之一。到了1983年“清理精神污染”时,社科院法学所上报了两篇文章,其中也有这篇。
当时主持社科院“政法片”的张友渔副院长在会上说:“李步云这篇文章观点没有错。如果一定要说有什么不足,顶多是讲早了点。现在,我们这些干部的权利还得不到保障呢!”这事也就不了了之。这篇文章的观点被1994年12月制定颁布的监狱法所采纳。当然,其影响主要还是促进了法学界思想尤其是人权思想的解放。
财新《中国改革》:党委审批案件,在那个年代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你也参与促动了这一制度的取消?
李步云:1979年7月,法学所党总支副书记张楠找我说,中央要起草一个重要文件,所里决定让你参加。我立即赶往中南海,接待我的是书记处研究室副主任王愈明。他说,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七部法律即将通过,胡耀邦同志要求起草一个中央文件,认真研究一下党内有哪些规定不利于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应当改变。
起草第一稿后,我向研究室主任邓力群提出,建议在文件中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到1979年的30年里,判刑期稍微长一些的案子,必须经当地党委讨论通过以后,检察院才能盖章批捕,法院才能判决。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即“64号文件”),于1979年9月9日正式下发。
这一文件除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还做出了其他不少重要决定。例如,文件指出,刑法等七部法律“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我国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第一次使用“法治”这一概念。文件还指出,“执行法律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今后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都必须有利于法律的执行,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曾这样评价:“这个文件是建国以来甚至建党以来关于政法工作的第一个最重要的最深刻的最好的文件,”他还说,“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这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一次重大改革,改变了党委包揽司法业务的习惯做法。”
1981年7月,我撰写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文,投寄给了光明日报。但报社一直压着不敢发,一直等到党的十二大修改党章,写进“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一原则,才将文章发表于1982年11月22日。
财新《中国改革》:今年是“八二宪法”颁布30周年,你当年参与了制定工作,并提出许多重要的建议。
李步云:1980年7月到1981年7月,我被借调到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报到后的第一项任务就是为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起草第一次会议的讲话稿。
我在讲话稿中提出了两项原则:一是民主立法,二是司法独立。讲话稿未做大的修改就被采用。这两项原则都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了恢复。
我对那次修宪的实质性建议,主要是通过1981年11月、12月间,在《人民日报》连续发表的10篇文章提出的。比如,建议将“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写进宪法,使许多原被认为不是中国公民的人,在法律上取得了自己应有的法律人格。关于宪法的结构安排,我建议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放在关于国家机构的段落前面,从而表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机构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它是为人民服务的。
- 我对中国民主法治是乐观的——专访李步云
- 2012年11月29日
- 我对中国民主法治是乐观的——专访李步云
- 2012年11月29日
- 律师是民主法治的推动力量
- 2012年09月19日
- 律师是民主法治的推动力量
- 2012年09月19日
- 李步云:宪政是自由的保障
- 2011年11月22日
- 李步云
- 2010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