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法治入宪
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到要“刀制”还是要“水治”,20年改一字的背后,是中国法治观念的从无到有,由弱而强
财新《中国改革》:你们这一代法学家似乎就是“拓荒者”。许多如今已成为常识的理论、概念,却要经过你们数十年的努力才得以被认可,比如说法治。你在1979年和王德祥、陈春龙合作写下洋洋18000字的《论以法治国》,这是国内学者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这一问题。
李步云:法学界普遍认为,这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在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文章,也从此开始了“法治论”、“结合论”和“取消论”这三大派的激烈论争。
1980年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举办了全国第一次人治与法治专题讨论会,有近400人参加。第一个发言的是曾任董必武秘书的陶希晋,他很鲜明地说,我们要搞法治,不搞人治。陶希晋的地位很高,他一定调,一位主张“结合论”的老师,突然取消讲话,我怎么动员他也不讲了。我最后一个发言,讲到一半的时候,有人就站起来指责我们不应该将“资产阶级的私货”硬塞进中央文件(指的是将“法治”写入“64号文件”)。可见当时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激烈程度。
财新《中国改革》:有人将这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称为第一阶段的大讨论,进入20世纪90年代,讨论的焦点开始转向“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影响深远。你曾试图把法治的概念带进中央领导的法制讲座?
李步云:我从1982年发表《论法治概念的科学性》一文起,就对“法治”与“法制”作了原则区分: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相对于人治而言。我们曾经形象地把政法机关比喻为“刀把子”,这对我们政府的形象没有好处。水“治”就很恰当,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强调了以人为本。
这些观点我在各种文章和讲话中反复说明,包括给中央政治局准备的法制讲稿。
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中央政治局决定每年举办两次法制讲座。1995年冬,江泽民在司法部建议可讲的两个题目中圈定了“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第三次法制讲座的主题。司法部决定由我主讲。
经过半个多月的准备,我写成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讲稿。在向司法部领导汇报时,我提出修改题目,因为“关于实行”、“理论和实践问题”等用词是多余的,而“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比较准确。几位司长都没有表示反对。
1996年1月中下旬,在司法部的一间会议室里,由司法部部长肖扬主持,我作了试讲。中午,肖扬设宴招待。他说,题目不要改,江泽民同志圈定题目才一个多月,你们就改了题,我们不好解释和交代。你们想改“法制”为“法治”,等一年以后再说吧。
第二天一早,法学所刘海年找我说,司法部领导由于某些考虑,决定改由所长王家福同志出面讲比较好,你仍是课题组成员。课题组几位同志又准备了另一讲稿,于1996年2月由王家福代表课题组在中南海作了讲解。
一个月后,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重要文件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总方针与奋斗目标肯定下来。
财新《中国改革》:你曾用“20年改一字”来形容从“法制”到“法治”的艰难历程。其中还有怎样的曲折?
李步云:当时,确实有人反对“法治”这个提法,认为提“社会主义法制”就可以了。
1996年12月,由田纪云带队,全国人大在深圳召开了一个高级研讨班。我在会上作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实践》的主题发言。回到北京后,有人告诉我,一位领导同志反对用“法治”而主张用“法制”。理由是,我们已经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有静态的,也有动态的,没有必要再用“法治”。
1996年3月的八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乔石委员长亲自召开小型座谈会,讨论究竟用“法制”还是“法治”,因为意见不一,在一系列文件中,仍未能将“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
到十五大报告起草时,王家福、刘海年和我商量,一定得想办法在这次党代会上把它改过来,于是就送了几条材料上报,其中就包括1989年9月26日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上任时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江泽民同志的一段话:今后“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常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
当时,仍有反对意见,但江泽民同志最后拍板,将“法制国家”改成了“法治国家”。
财新《中国改革》:这只是阶段性胜利,你曾经立誓,“一定要把法治写进宪法”。
李步云:1998年8月29日,在人民大会堂,我第二次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由李鹏同志主持。我曾建议此次讲稿用《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研究室主任程湘清告诉我,他们的意见还是用我给中央政治局准备的讲稿题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讲稿中引用了邓小平同志在1941年发表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中的一段话:我们绝不能像国民党那样搞“以党治国”,因为那“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的最有效的办法”。我曾担心这段话通不过,因为学术界几乎无人敢引用这段话,但负责审稿的几位领导同志对讲稿未提任何修改意见。这令我十分感动,它再一次证实了我长期以来的一个看法,凡在人大工作特别是工作较久的同志思想都比较开放,民主法治观念相对较强。
1999年宪法修正前,中央召开了两个座谈会。一个是经济学家的,一个是法学家的。在1998年12月22日有15位法学家出席的座谈会上,包括我在内,大家都极力主张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1999年,我应人民日报之约撰写了《依法治国的里程碑》一文,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10条标准: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保障人权、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在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依法治国而言,党的十五大的重要贡献是,通过党代表大会的正式民主程序,将这一治国方略确定下来,但是,这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治国方略。而将其载入宪法,则成为了国家机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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