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农户自产自用农产品收入的准确核算问题
农户自产自用农产品收入的核算,不仅十分重要,而且是非常困难的。其重要性在于,农户自产自用农产品是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农户的重要收入来源,对于低收入农户尤其如此。不能准确核算这部分收入,很容易低估低收入农户的收入,由此高估收入差距和贫困发生率。农户一年之中经营的农产品(大农业的概念),既包括小麦、谷子、蔬菜、水果等,也包括猪、牛、马、羊等,因地区而异,有时还可能包括林业产品和水产品。这些产品在家庭经营中所占比重,因家庭而异,但同一家庭经营多种产品的情况是常见的。更重要的是,在这些农产品中,有些是通过出售得到现金收入,有些则是直接用于自己消费。有些是一年只发生一次,有些则是日常频繁发生的。较为完整地记录这些产品的产量、以及出售和自用数量,并把自用部分按市场价格折算成收入,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对此,日记账方式较一次性回忆具有明显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核算农业经营收入上,国家统计局不仅采用日记账,而且有详细的农产品名录,因此其核算要更准确。
下面看看西财住户调查是如何收集和核算农户自产自用农产品收入的,以下是其调查问卷中收集农业经营收入的问项:
◆[B1005] 去年,您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毛收入是多少?
◆[B1012] 去年,您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成本是多少?
◆[B1013a] 目前,您家生产出的上述农产品价值多少?(单位:元)
由于前两项与最后一项的调查时间不同(“去年”不同于“目前”),因此农户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应当等于[B1005]-[B1012],即毛收入减去总成本。如此计算的农业生产经营收入能否既包括农户生产并出售的农产品,又包括留存自用的部分,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农户对农业生产经营毛收入的理解。通常情况下,农户仅仅把出售农产品取得的现金收入看做收入,而并不把留作自用的部分视为收入。更重要的是这样笼统地问农户的农业经营毛收入和总成本,遗忘,漏报以及给出似是而非答案的情况会大量出现,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农户收入的低估。这也是我们对西财项目能否较为准确地核算自产自用农产品收入怀疑的依据之一。
对于我们的质疑,甘犁教授在两次回应中只是反复强调其“调查很明确地询问了受访家庭在上一年所有农业生产项目生产的农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总价值,以及上一年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总成本,并据此计算农业生产的净收入。”
直率地讲,我们对西财项目对农业生产经营收入,尤其是其中的自产自用农产品收入的核算只是怀疑,但甘犁教授的回应没有给出具体细节,因此不足以消除我们的疑虑。
9.家庭成员工资收入信息的漏报问题
我们的《质疑》发表时,西财项目数据还没有对外公布。根据其住户调查问卷,我们指出在工资收入的收集上仅限于户主和配偶,而没有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对此,甘犁教授《回应》道:“在2011年的调查访问中,由于CHFS调查问卷较长,出于调查时间成本和数据质量的考虑,CHFS只询问了受访者(最了解家庭财务信息的成员)及其配偶的收入信息。但在随后进行的短问卷季度回访中,CHFS补充询问了受访家庭所有家庭成员的工资薪金收入及家庭总收入,并据此对2011年调查访问的收入数据进行了校准。通过与季度回访问卷数据的比较和校准,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CHFS关于家庭收入的数据是可靠的。”
在得到西财公布的个人层面数据后,我们仔细地观察了相关变量,发现具有工资收入的家庭成员信息的只有户主和配偶,其他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均显示为0或缺失值。据此我们在《再质疑》提出了同样的疑问。在甘犁教授《再回应》中,我们得到如下的回答:
“首轮调查为了节约面访时间,增加受访户的配合程度,我们着重询问了户主与配偶的工资收入信息,但需要强调的是,以家庭为核算单位的收入均被询问。同时,在后续的季度回访中,我们再次询问了家庭总收入和总工资收入情况,对首轮的收入数据进行了必要增补。在发布的数据中单独生成了变量记录这部分补充信息,而不是在原始数据上直接更改。《再》文作者指出的“这类信息在公布的数据中并没有体现”是毫无根据的。”
很显然,甘犁教授在《再回应》中仍然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对此,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如果在公开的数据中已经包括户主和配偶之外家庭成员工资收入的信息,那么甘犁教授为何不直接指出相关变量名呢?如果该信息没有包含在公开数据中,也可直接说明,省去我们费神费力地去找“补充信息”。至今我们尚不清楚户主和配偶之外家庭成员工资收入信息究竟在何处。
我们之所以执着地询问该信息的出处,是原因该信息十分重要。计算家庭收入构成,以及估计教育回报率等等,都需要这一信息。缺少这一信息,整个家庭工资性收入将被低估,而教育回报率也成了仅限于户主和配偶的估计值。
关于其他细小问题的争论在此也就不一一细说,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考我们两次质疑的文章和甘犁教授的两次回应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