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和纽带
最重要的是立法,从法律角度认可行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应该担负起来的职能
财新记者:那怎么理解,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主管部门彻底“脱钩”,但同时又要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张经:“脱钩”是对党的部门、行政机关执政理念的提升和执政能力的检验、加强。一方面,组织上、法律上、财务上“脱钩”,以保证行业协会作为非政府机构运行能力的增强和活动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必须接受多年来行政部门排斥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声音、对行业协会反映的行业整体问题和困难重视不够的教训,用固定的联系渠道、稳定的联系程序、指定的联系人员进一步维系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这是能否真正实现党中央多次提出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12字职能:“规范行为、反映诉求、提供服务”的关键。
当然,行业组织职能是否仅限于“桥梁”和“纽带”,目前还顾不上争论。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逆全球化的两个国际市场发展变化的趋势,中国各级政府应科学、合理、适法地退出一定的领域,将主要精力和目光真正放在宏观的层面上,行业协会和商会将那些“政府不能做、企业做不好”的事情勇敢地承担起来,这是它们自来应属的广阔空间。
财新记者:怎么理解行业协会参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制定?比如说行业协会联合限价、联合涨价的行为是符合其中的规定吗?
张经:关于行业组织的联合定价问题,我谈五点粗浅的看法。
第一,中国已经实施了《反垄断法》,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该法目前只能反对垄断的行为,而不能调整垄断的状态。这样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使得占中国企业总数97%-98%的中小企业从颁布《反垄断法》的当天就处于与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仅仅指责中小企业是苍白的,这些中小企业恰恰是中国的行业协会与商会的主要成员。
第二,我觉得应将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分开表述行业协会与商会的作用,分开评判它们的功与过。中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在价格上吃了亏,为什么不能通过行业组织将中国企业的力量统一展现出来?!美国人在执行自己的反垄断法时,奉行的原则反倒是“对美国利益有利则反,对美国利益不利则无视”。现在我国的《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作为除外条款,其第六款作出了对这种行为是否符合中国利益的解读。
第三,现在经常看到对行业协会或者商会的警告和训斥,仿佛市场的混乱都有行业组织的参与。首先要明确一个基本概念,行业组织不是行政部门工作出了问题时的受过人,市场问题应该在第一时间寻找第一责任人,我国的市场经济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这个第一责任人是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而不是在制度设计上至今处于“可有可无”位置上的行业组织。目前的问题是,那么多的法律和法规都为行业组织规定了必须承担的义务,却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为行业组织授予可与其承担的义务大致相当的权利。所以说,我国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今后一段时期仍然是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
第四,一旦发生行业协会、商会为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要求会员企业统一降价的现象,又该如何正确地评价行业协会和商会呢?
第五,“36号文件”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特色写有画龙点睛的一笔:“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联合行动干什么是另外的结果问题,而绝对排斥“组织”“联合行动”则显然是不妥的。
财新记者:“护短协会”“涨价协会”也是屡屡被诟病的。对此,你怎么看?
张经:第一个问题,“护短”。行业组织不对会员企业“护短”,就失去了行业组织存在的必要性。行业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四大性质之一是雇主联盟,不是工会,之二是互益性组织,不是公益性组织,它的第一要务是对会员企业、对企业家负责,让会员企业通过惟有行业组织才能有效实现的联合行动求得行业内的权益保证和自身发展。因此,在这个问题上,它必须要为会员企业服务,为会员企业伸张正义,遏制它的短处与不足,推广它的成绩与价值,从行业的角度对它给予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章程允许的惩罚,包括申戒罚、财产罚和行为罚。同时必须注意,行业组织罚不是司法之罚,将全体纳税人供养的享受着公权力的司法公正性的要求,拿来扣在只能接受具有私权力的会员企业自愿掏出会费供养的行业协会和商会头上,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和包括媒体间的极大不公平。
现在,市场和经济一出现问题,很多地方的党委、政府、省长、市长有时让行业协会出面处理和解决,要求它们要像共产党员一样以公心来“处理”和“解决”市场和经济问题,那是错误的。国务院[2007]36号文说得何其明白——行业协会、商会“首先是为会员企业服务的”。
当然,现在所有行业协会、商会要尽快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管理,否则无法达到中央和公众的期望。行政机关想转移可以转移、让渡、委托的职能,行业协会和商会本身却没有相应能力和水平来承接,这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的另一方面。
对于出问题的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应从爱护的角度,比较公正的角度,既要正确处理行业内部的问题,也要理直气壮地全面地剖析问题,在自己的会员企业遭受不白之冤时伸张正义。
眼下有个奇怪的现象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当,习惯甚至喜欢在行业协会和商会头上撒气和文过饰非。而政府和包括广大消费者有一个认识误区,认为行业协会是公益性组织,它应该站在公正的角度谈企业质量问题,这是对行业协会和商会的一种苛求,是对它的理论不了解,是对它的权益的侵犯。
财新记者:政府主要错在哪里?
张经:错在立法出了问题。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都规定,当行业协会、商会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时候,按本法处罚,即行业协会、商会应该承担反垄断的义务。这是不对等的。法律的一个基本法理是,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的时候,规定其义务的同时也应该赋予其权利,权利和义务应该相当。但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只对行业协会和商会规定了它必须承担的义务,没有赋予它们一点点权利。法律的这种严重倾斜造成行业协会、商会往往成为“替罪羊”。
财新记者:法律应该赋予行业协会、商会什么样的权利呢?
张经:最重要的是立法,从法律角度认可行业组织的地位、作用和应该担负起来的职能。具体的工作有很多。比方说,市场准入标准、规划应该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先是行业标准,然后慢慢上升到国家标准,不应该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下面的指定事业单位把着制定技术标准的大门。政府的职责就是监督。
再比如行业统计、资质评估、评级、培训也该由行业协会来做。我们的思路是行政机关不要或减少承担这些工作。
另外,近些年来总是纠结我们的一个问题是,行业协会和商会的成立首先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这里面有两个认识误区,一是传统的概念一提到“业务主管单位”,就容易理解为仅指行政机关,其实它包括很多其他组织,如事业单位,如大型联合会或协会等;二是改革开放很长时间了,很多行业的定义发生了变化,有的旧行业消失了,有的新行业出现了,有的行业交叉、重组、整合、替代了。
这样,由于有的行政机关“宁可不干事,也要不出事”,他们对于“自己的地”和“别人的田”的划分十分敏感,于是,有些传统行业概念模糊、需要应付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应当马上成立的行业协会或商会就找不到确切的“业务主管单位”了。
为此,我曾经提出一个新设想,把现在由“业务主管单位”所承担的工作交由一些政府支持、群众认可、市场欢迎的大型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去做,让它具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又不分行业的区别,只要商机需要,市场需要,它就可以审查批准,然后民政部就可以登记。这样,就要对这些行业协会授予一定的公权力,变成枢纽性社会组织。这样就减少了行政机关的负担,加快了社会和经济建设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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