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之策
当然,“在职贫困”不是发展中国家独有的现象,它同时也是困扰发达国家的难题。当遇到经济萧条时,“在职贫困”问题尤其严重。为了摆脱“在职贫困”的窘境,发达国家采取了种种方法。例如,克林顿政府曾宣称要通过“工作安全计划(Working Security Program)”,让每一个有工作的美国人摆脱贫困。该计划形成了一系列工作安全的决议,包括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提供更多的教育和职业培训服务、大幅提升“收入所得税抵免(EITC)”,授权雇主给员工更多除工资以外的福利,福利接受者找到工作后继续给予福利等等。从发达国家现有的经验来看,应对“在职贫困”的政策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一种帮助低收入劳动者的机制,最低工资制度可以让有工作的低收入劳动者获得基本收入保障。2004年底,我国31个省(区、市)全部建立了最低工资制度,发布并执行了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2006年底,除西藏以外的所有省份进一步颁布实施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就业劳动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等被纳入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范围。
但是,最低工资制度作为反贫困工具也有明显缺陷:第一,覆盖率问题。工资可能低于最低工资线的部门大都是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的劳动者往往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例如自雇者、家庭服务人员、商业以及某些服务业领域的销售人员、建筑业的农民工等,他们往往更容易受不到最低工资制度的保护。第二,强制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是另一个缺陷。在现实情况中,如果发现雇主支付的工资少于最低工资标准,雇员一般只能得到所欠的部分加上上诉成本。因此,违法雇主受到的财政处罚和风险损失很小。更何况,雇员在明知举报将很可能面临被解雇的情况下又有谁会去举报呢?第三,最低工资制度无法随着家庭规模的不同进行调整。在福利国家,那些有需要抚养家庭成员的贫困挣工资者(wage--earned)会发现,社会救助在经济上更有吸引力。第四,最低工资制度经常受到指责是因为提高了雇主的劳动力成本而引起失业。例如,一些小企业往往在贯彻最低工资制度的同时,为了维持劳动力成本不得不减少雇员数量,从而诱发企业裁员。因此,如何在利用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收入的同时,尽量降低其负面效应是当前最低工资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是劳动收入抵免制度(EITC)。补充和完善单一的以最低工资制度为主的工作福利体系,建构一系列保护从事非正规职业人员相关权益的社会安全网。“在职贫困”本身具有易被人们忽视的“隐形”性。政府的社会政策往往关注处于“无业贫困”的下岗工人等群体,忽略了“蚁族”、国有企业的非正式员工、公共事业单位的外聘职工等“在职”人群的贫困风险。因此,政府应将“在职群体”的需求和利益纳入到社会政策的保护范围之内。此外,政府应积极稳妥地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实现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转移和接续,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跨地区转移接续政策措施,发展职工互助保险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有益补充,同时,引导建构良性有序的权益申诉与维护机制。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渠道,推动专业性社会组织的发展,进一步探索促进职工维权工作的新机制与新方法。
此外,除了“教育”这一决定阶层流动的重要领域之外,合理分配“房地产资源”也成为保障底层和中层向上流动的重要环节,最终避免演变为中低层群体虽然有工作但始终买不起房的“房地产阶级社会”。
可以说,“在职贫困”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市场经济导致的结果,而是市场经济不成熟的结果。因而,解决之道也不是取消收入差距、劫富济贫,而应当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所有青年起点公平,保障资源合理分配,实现人权平等,为所有人构建起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和良性的社会流动机制,使每个青年都能够公平地分享到与其奋斗打拼相值的发展际遇和改革成果。国家有愿景,社会有共识,个人有希望,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既有个人梦想和目标,又有共同信仰和普遍追求的伟大国度。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青年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