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与监管
财新记者:在中国,企业,甚至政府的融资形式一直是间接融资大于直接融资,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最近提出要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你对此有何看法?
特纳:中国的企业整体负债水平过高,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其规模远远超过资本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当然,中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市场还很不发达,因此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中国确实应该加速发展正规的资本市场融资,来替代占比过大的银行体系间接融资。
但我们也需要看到,通过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并不一定总是好的融资方式。若是长期债权或股权,由长期投资者持有,最好还是由其持有直至到期,那无疑是好的。但也有直接融资坏于间接融资的情况。美国的非银行融资,即影子银行,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财新记者:中西方的影子银行形成机制似乎截然不同:西方是由于金融机构试图规避资本和流动性方面的监管要求,而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则是为了让一部分人逃离“金融抑制”?
特纳:西方的影子银行,实质上是复制了正规银行的各类融资活动,同样进行有风险的期限转换——短借长贷 ,但由于这一体系不直接吸收存款,它的活动因此不在传统的、相对完善的银行业监管范畴之内。于是一旦出现问题,这一体系无法向央行借贷,更没有存款保险等针对正规银行的保障机制。
这一体系的风险还在于,几年以来的金融创新把这些非银行机构的行为以及投行的表外业务,与正规银行的业务高度关联了起来,进而催生系统性风险。在其蓬勃发展下,监管一直没能跟上,因此在巴塞尔III之后,目前全球监管的重心集中在影子银行体系上。
反观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应归咎于存款利率上限的存在。理财产品毫无疑问是一个绕过这一金融抑制的手段。这也意味着,存款利率上限应该尽早被放开,从而让较大一部分理财产品回到正规的银行体系中来。
但我同时认为,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也有与西方的影子银行相似的地方,这包括信托公司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这些很可能是被用来摆脱对于正规银行体系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工具。它们制造了经济体中各种各样的债务清(索)偿链,因此很难被监管者有效理解和监控,进而为未来的危机埋下种子。
财新记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是危机后监管改革的另一个核心,不同国家出现了不同方案,但实际实施进展缓慢,尤其是在美国。你对此怎么看?
特纳:对于混业经营,全球已经出现了三套不同的监管框架,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也从侧面反映了其高度争议性。美国的“沃尔克法则”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存款开展自营业务。英国的维克斯委员会(Vickers Commission)提出了“栅栏”原则,即零售银行业务应被圈起,避免其受批发银行和投资银行等高风险业务的潜在影响和侵蚀。基于这一原则,欧盟的利卡宁报告(Liikanen report)规定,需要圈起高风险的投资银行业务,并对该部分实行更高的资本充足率等要求,使之难以影响公司银行和零售银行业务。
这些方案各有优点。我个人更倾向于英国的办法,它的规定更为明晰,不容易产生概念和执行上的混乱。但是,我们绝不能认为只做这些就足够了,尤其是对于英国和欧盟的“栅栏”原则,绝不应认为在管住了一部分业务的资产负债表后,就可以任由“栅栏”之外的业务不受任何监管地扩张。此外,在银行内部的不同业务间实行“栅栏”原则之外,还应该在不同国家间进行有效隔离。我个人认为应该把全球性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设立成法律上分离的子公司,实施各自独立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这是因为,现在的银行尽管“生存在全球,却要死于某个国家”(global in life, national in death),这让监管协作和银行退出变得十分困难。
财新记者:最近,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针对综合化经营,也提出了监管上的“栅栏”原则,你对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方向和监管做何评价?
特纳:如果我是中国的监管者,我会对此谨慎。尽管我认为金融危机的根本性原因是长期的杠杆化过程,但是在危机前的最后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取消确实让杠杆的进一步增加变得更为容易,让做交易业务的商业银行们,更容易推动资产证券化和其他一系列影子银行活动。所以我认为中国应该谨慎,若综合化经营趋势不可逆,那么栅栏原则等监管手段就十分必要。
财新记者:最近巴克莱银行前CEO,金融业的坚定捍卫者 Bob Diamond出人意料地撰文指出,“大而不倒”在危机五年后仍是一个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怎样的退出机制?
特纳:首先值得指出的是,如果能有足够高的权益资本,那么可能就不需要借助于退出机制了。
要使退出机制行之有效,核心是在银行的权益资本之外,再有这样一层负债(liability)——长期、无担保、清算时次于存款者的,而且最好能由非银行机构持有,而不是其他银行持有。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在危机最盛之时,监管机构才可能下决心让这一层负债承担损失。只有这一层债务的比例足够高,才能有效减少紧急情况下的国家纾困。我认为在目前大致10%的权益资本基础上,大银行还需要有7%的这一层负债。
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了一些进步,这也是英国的维克斯委员会提出的。有一段时间,一部分监管者并不愿意承认这是有效的解决机制所必需的,但现在欧盟委员会基本上也认同了这一点。现在我们需要把它付诸行动。
财新记者:英国在今年初实施了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把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监管做了分离。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英国是第一个作出如此变革的国家,FSA的经验对全球金融监管有何借鉴?
特纳:英国的做法——我个人对此也完全支持,是把FSA职能一分为二,把所有针对业务操作、消费者保护、内幕交易、市场滥用的监管,所有和债市、股市以及零售金融服务有关的监管归入金融市场行为管理局(FCA);而把针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等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审慎监管职能,归入英国央行下新设的审慎监管局(PRA)。此外,还在央行内新设了一个权力极大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把它置于货币政策委员会(MPC)和PRA之间,专注宏观审慎管理,即监控经济体内的信贷总量增长和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并决定是否需要作出相应反应。
我认为这样的架构对英国是合理的。危机之前,FSA在审慎监管领域过于关注每一个金融机构的风险,而没有放眼整个体系的平衡;英国央行则几乎把它全部的注意力放在了维持较低的通胀水平上。我认为,对于货币政策和宏观经济运行的考量,确实应该同如何审慎监管银行体系的考量整合到一起。这两者对于人才技能也有类似的要求,因此完全有理由被放在同一个机构内。
财新记者李增新、特派伦敦记者张翃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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