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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归位

2013年11月27日 15:47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亦应避免司法行政化加剧,根本之路是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

并非“垂直管理”

  针对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方案,还有一种担心是,高级法院的权力可能因此过大,在实质上相对下级法院构成“领导关系”,而非现行法律确立的审级监督关系。

  对于这次的改革,外界很多说法直接解读为地方司法机构“垂直管理”。这种误解,实际上也是缘于中国司法的现实。由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汇报、法官考核机制等影响,加上不少地方的法院院长从上级法院“空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早已有严重的行政化倾向。

  最高法院司改办法官何帆即专门撰文澄清,这次改革方案中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并非法院内部的“垂直管理”,法院应当在确保审级独立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科学的法官选任和法官员额制度,规范上下级法院关系,坚决避免出现上级法院尤其是高级法院干预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也强调,行政方面人财物统一管理之后,要想维持一种独立审判的审级监督关系,就必须对法院内部的行政活动和审判活动进行有效区分。例如,负责遴选、晋升法官的机构和人员,不得介入审判活动。此外,还应对法院内部的考核标准继续完善,例如二审改判之后,一审不能算作错案,也不能以此作为考核法官的指标。这样,各个审级之间才能实现独立审判。

  多位法官告诉财新记者,应对结案率、改判率等考核指标,耗费了法官的大量精力。统一管理之后,尤其不能将改判率纳入考核指标,否则,很难杜绝案件请示。他们均认为,财、物由省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而非高级法院统管更为合适。至于基层和中级法院的法官和院长的提名权,可考虑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联合组成的委员会行使,而非高级法院的政治部垄断。

  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向财新记者透露,就统一管理问题,上述细节都还没有定论。由于涉及的条块较多,还没到讨论法院系统内部权力分配的程度。《决定》中使用了“推进”而非“落实”的表述,实践中很可能出现“顶层设计”加“摸着石头过河”的混合情况,各省份的推进方式或许也会有所不同。

  这位学者认为,这次改革的首要目标还是针对司法地方化问题。如果上级法院“空降”领导过多,理论上确实存在强化系统内部行政化的可能,但全省法官都由高级法院统一提名,实践中也不现实。

  接受财新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官也确认,就其从业经验来看,相对于党政部门,系统内部由于共享了一套法律规则,上下级的干预也相对更少。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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