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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归位

2013年11月27日 15:47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亦应避免司法行政化加剧,根本之路是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

审理者裁判负责

  除地方党政机关过问案件外,法院内部的行政化领导关系,也一直是制约独立审判的一项重要因素。

  本次司法改革中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重建,即针对这一系统内顽疾,让院长、庭长等领导把裁判权还给审案法官。在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看来,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法官独立原则,是自1949年以来从未有过的重大变化。

  根据法理,有权作出裁判的法官必须当面倾听当事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对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此作出裁判。

  但在中国的法院,判决书往往需经庭长甚至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才能正式制作,在判决书上签字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实际上并不拥有案件的最终决定权。个别情况下,案件还要报审判委员会甚至请示上级法院。

  在这种层层审批的框架内,参与定案的法院内部行政领导由于不参与案件庭审,只能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判断,很容易错误认定案件事实。在出现裁判错误的情况下,由于参与的人员过多,难以界定裁判主体,也就很难找到责任承担者。

  层层审批过程中,每个参与定案的法官和领导都可能被案件利害关系人“打招呼”,受外界影响的几率也因此增加。

  对此,《决定》中的改革方案强调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审判原则,明确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此前的9月,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就明确,院长、庭长应集中在对相关程序事项的审核批准、对综合性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对审判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

  审判委员会也要压缩案件讨论范围,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加大审委会委员担任审判长直接审理案件的比例,而不是庭审之后再提交审委会讨论。

  同时,逐步取消下级法院向上请示案件的制度,确保当事人能以上诉的方式,在两个独立的法庭分别获得审判。上述措施,有利于审判工作回归其本质,让法官成为真正的法官,而非一个普通的公务员,但要具体落实,却并不容易。除将削弱法院领导的权力,触动既得利益外,也对法官的职业保障,以及专业、道德和经验提出更高要求。

  某地中级法院一位有十几年审判经验的法官即对财新记者说,改革后,如果没有对应的职业保障,比如任期保障、职务行为豁免等制度,以及提高福利待遇,很多法官情愿不要那么大的权力,因为权力也意味着风险。

  以此前进行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试点的某中级法院为例,2008年试点以前,该院办案法官的审判资历平均只有8年,其中25名法官任命不满5年,不亲自审案、签字把关的庭长则多是业务骨干。

  这些资深法官之所以离开审判一线,主要因为时下的“官本位”体制。在外,院长、庭长更受人敬重,办事方便;在内,案件讨论过程中也不全看资历、能力,领导的话语权更高;福利待遇方面,更是和行政级别直接挂钩。法官的特殊身份缺乏制度保障来确认,也就慢慢流入普通公务员的工作、管理模式。

  针对这些问题,本次司法改革将同时推进“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等的职业保障制度。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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