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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归位

2013年11月27日 15:47 来源于 《财新周刊》
司法去地方化的同时亦应避免司法行政化加剧,根本之路是让法院更像法院、法官更像法官
2013年10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就一起侵权案宣判 ,审判长宣读宣判结果。王飞/CFP

  这是近年来中国力度最大的一次司法改革。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指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多项重大改革措施皆在其列。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认为,司法改革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事实上,司法改革与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目标紧密相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此,最高法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分析认为,深层次的经济变革必然促动司法制度的相应变革。

  基于对专业、高效、公正司法的强烈需求,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问题成为这次改革针对的重点。

人财物统一管理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认为,《决定》确立的“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制度,是自中共十五大报告拉开司法改革大幕以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第一次迈出实质性一步。

  他在《人民法院报》撰文分析说,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其突出的特点是平等和自由。“如果法院的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当具体个案中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公民个人权益发生冲突时,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就难以实现。”

  因此,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反对争抢管辖权、拒绝执行、特别保护、破产逃债等严重影响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司法不公,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按照贺小荣的解析,本次司法改革对前述问题开出了三个药方。

  一是将法官任免、人员编制、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级统管,经费保障纳入省级和国家财政预算。

  二是借鉴海事法院和一些专门法院的经验做法,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专门审理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以减少地方干预。

  三是加大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和全国法院的监督力度,探索设立巡回法庭,充分运用再审之诉,来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

  这些举措,有助于增强法院系统相对地方党政机关的独立性,不仅在个案裁判方面将取得更多的主导权,也有利于法院在实践中确立自己有别于其它行政机关的特殊身份。

  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后,有利于法院剥离上述负担。对于财政吃紧的偏远地方,法院的经费也将更有保障。不过,目前得到地方政府支持较多的法院,则担心未来财政保障会否减少。

  广州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财新记者,该市一些基层法院由于案件多于中级法院,办案压力大,为调动法官积极性,区政府往往给予特别拨款和支持,使其收入能够在当地保持竞争力,有些区基层法院法官的收入甚至能达中院法官的一倍。但相应的,这些法院也要对政府“投之以桃,报之以李”,其独立性难免受到损害。

  统一管理后的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平衡各地法官的待遇。据这位法官介绍,现在广东,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和粤西地区的法官待遇和工作强度差别很大。广州法官每年大概要审理200多个案件,加上地方补贴,月收入能到8000元以上。粤西贫苦地区的法官一年只办几十个案件,月收入3000元左右。如果全省统一标准,也很难算得上公平。

  一位接近最高法院的学者告诉财新记者,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在于全省统筹法官编制,根据各地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增减指标,从而达到均衡各地法官工作强度的效果。

  但实际上,更合理的措施是让法院的设置和行政区划分离,完全根据案件情况来设置法院,这样,还能进一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这种设想在学界早有呼声。据悉,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方案出台前,政法系统内部也曾对此有过讨论,终因牵涉问题太多而作罢。

  这次的改革举措中,选择了目前比较有操作性的方案,即“逐步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主要针对行政案件、跨地区商事纠纷案件以及环境保护案件。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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