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监管套利
财新记者:当下,银行理财、信托、证券、基金子公司、保险五大机构都在进行财富管理,已经开启了中国财富管理的大资管时代,监管套利不可避免,监管部门如何看待此类现象?
杜金富:首先,监管套利并非分业监管体制下的特殊产物;其次,监管套利并不完全是负面的行为。
某种程度上,监管套利有时是受宏观经济环境和监管体制约束,金融机构主动寻求创新发展模式的结果,是在当时已有的监管政策允许范围之内寻求创新发展空间的行为。
比如,上世纪70年代初,美国经济稳步发展,市场上资金充裕,但银行由于受到严格管制发展缓慢。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传统的金融工具对投资者不再有吸引力,金融机构原有的经营方式难以为继,为寻求新的生机,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寻求出路,掀起了金融创新的浪潮。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美国货币市场基金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在利率市场化进程尚未完成时的迅速发展,货币市场基金及大额可转让存单实质上是变相突破了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同时又反向促进了利率市场化改革。
财新记者:如何看待监管套利对监管形成挑战?
杜金富:监管部门要处理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对于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作为监管者,应当坚持鼓励、引导和推动,注重营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外部条件,坚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审批流程方面进行简化,更好地提高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对真正的金融创新活动要允许试错,要有一定的容忍度。
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准确把握好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坚守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与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相匹配的原则,提高金融创新有效性。对于法律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明显处于良好金融创新界限之外的,必须按照法律规章制度要求严格禁止,该处理的要严肃处理。各监管部门之间可以信息共享,加强协作,共同提高监管有效性,保护良好的金融创新。
财新记者:随着资管行业创新的不断推进,业务相互渗透,交叉性金融产品不断涌现,也放大了金融投资与市场的风险,且各个金融领域在财富管理市场监管准入、监管标准各不相同,监管套利带来的潜在风险正在滋生。如何加强对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
杜金富:近年来,金融机构间合作日益增多,交叉性金融产品形式不断出现,规模发展迅速,这里面既有业务创新的因素,也有投资限制的政策性原因。为防范交叉性金融产品风险藏匿、转移和传染的潜在危险,下一步将从政策层面考虑疏通投资渠道,缩短资金链条,做到信息透明化;对于将直接交易复杂化,故意拖长资金链从而隐藏风险的业务或产品,要严格控制并加以规范。
财新记者:中国的银行理财业务整体看尚处于培育发展阶段,仍需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下一步监管部门将有哪些措施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
杜金富:一是要加强行为监管,规范银行经营理财业务中的各种行为:加强对产品销售活动的行为监管,严格要求银行在产品销售中将风险提示放在首位;严禁未经授权销售产品;严禁误导消费者购买;要求商业银行按照“三分离”原则开展理财业务,即:一是自营代客业务分离、前中后台业务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对理财业务的研发设计、投资运作、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逐步进行规范;探索便民理财产品,适度降低理财门槛,确实从客户利益出发,更好地满足客户投资需求。
二是要监测分析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主要风险,做好对未来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的预判,研究起草相应的监管之策。
三是完善理财业务的顶层设计,研究制定综合性、系统性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完善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理财业务监管体系。
四是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普及理财知识,充分揭示风险。
同时,在理财业务创新方面,要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探索理财业务服务实体经济的新产品、新模式,在政策层面加以适当引导,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使其为促进商业银行经营转型、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加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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