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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跨境监管合作迈步

2013年06月07日 17:46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中方同意了依法依规提供“会计底稿”,但尚未同意美方要求现场检查的要求
根据中方与PCAOB 签订的备忘录,意味着美国证监会可以获得会计底稿了。新华社

  中国证监会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签订执法合作备忘录,同意提供“会计底稿”。这是中美跨境监管合作的一个重要进步。

  5月28日,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PA,LTC)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一年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其拒绝提交涉案审计文件的指控。

  这是中美签订审计合作备忘录的第一周。德勤认为,SEC能够通过其他可替代的途径获得这些文件,因此不再需要从德勤方面直接获取。

  5月24日,中美双方先后宣布,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CAOB)已于5月7日签署执法合作备忘录,中美会计审计跨境执法合作正式展开。

  根据备忘录内容,一旦美方提出要求、经中方允许,即可为其提供会计底稿。这将有助于美国监管机构对可能卷入会计欺诈的、在美国上市中资公司展开调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5月24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备忘录是中美双方提供和交换各自管辖范围内调查相关审计文件的框架性协议。“通过合作的途径解决问题符合双方利益,也符合证监会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对维护中国公司对外形象,打击证券犯罪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PCAOB主席詹姆士·多迪(James Doty)向财新记者表示,这项执法协议是中美两国对于投资者保护的重要进展,更是跨境执法合作的开端。

提供会计底稿

  这份囊括14大要点的备忘录英文版在美国公开发布,但中国尚未公布中文版备忘录。

  根据美方公布的备忘录,签署协议的共同目标,在于提高审计报告的准确性与可信度,以保护投资者,并确保公众对审计过程的信心。

  在资本市场全球化的今日,双方意识到监管合作的必要性,因此决定在尊重两国法律的前提下,允许监管机构提供相关讯息。

  今后涉及具体执法案件需要调取上市公司审计档案时,PCAOB可向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提出申请,中方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为其提供会计底稿。

  不过,必须以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保密法》《档案法》和《会计法》等为前提。如果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方将拒绝为其提供底稿;至于提供的会计底稿能否用于境外司法诉讼程序,还需要和有关部门(诸如司法部、外交部)进行协商。

  《华尔街日报》评论称,对于美方查阅审计档案的要求,中国此前以可能涉及侵犯主权为由,一直不愿妥协。因此,此次签署备忘协议,被看作是中国方面做出的重大让步。

  涉及中概股和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美国监管部门有SEC与PCAOB。SEC主管上市公司,在需要时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师进行调查;PCAOB负责监管在该机构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所有在美国公开交易证券的公司必须雇用在PCAOB注册的审计机构。该法案还要求,所有在PCAOB注册的审计机构,必须定期向PCAOB报送年审数据,以及接受日常检查审查或特别调查。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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