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资效果不彰
“与外资合作的这些年,大约引进了40多亿元,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的困境。中联煤大部分初期勘探资金来源于此。”中联煤原董事长孙茂远称。
最多的时候,中联煤共与16个外资企业签署了27个煤层气产品分成合同(截至2006年8月),对外合作区块约占中联煤登记区块总面积的四分之三。现在,中联煤对外合作区块已减少近一半,只剩14个。
“评估任何开发项目,最关键是看产能。从产能看,这十几年中联煤与外资合作并没有大成果,因为只有一个项目进入了商业开发期。”一位能源行业分析师对财新记者表示。
开发难度比预想要大,很多对外合作合同半途而废。通过数年勘探,一些外国公司发现自己投资区块中的煤层气含量未达预期,投资热情转淡,萌生退意。加之外资从中央政府拿到的是相关项目的采气权,但有些项目的采矿权已经被地方政府交给了其他开发者,部分外资合作项目因此迟迟难以启动。
一些能源巨头选择了退出或终止。康菲的山西寿阳区块2003年由美国远东能源接手。这批能源巨头退出的过程,已经暴露出中联煤当初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存在缺陷。
“当时有大概十个合同终止了,都是大公司,他们认为投资前景不好,就说不再延续合同,不再投资,然后就撤了。”中联煤一位一直参与对外合作的管理层人士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坦言,当时对外资撤出中联煤毫无办法,有些公司甚至还拖欠款项,“但他们说走就走,我们的合同无从约束”。
产品分成合同主要应用于石油天然气领域,一般而言,因作业方负责资金和技术投入,承担风险,因此合同倾向于保护作业方。但在实际订约和执行过程中,也因签订合同方的谈判地位不同而存在差异。
产品分成合同的期限通常为30年,包括勘探期、开发期和生产期三个阶段。勘探期主要探明是否有煤层气商业发现。有了煤层气发现后,双方将提交一份总体开发方案,经国家监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进行煤层气储量认证,以及探矿权、环境评估批准等批复许可后,才进入商业开发期。只有进入商业开发期,中外双方才开始共同投资,进行产品分成。
回过头看,中联煤所签署的这些煤层气产品分成标准合同,对于作业者保护有加,而缺乏对资源拥有方权利的有效规定。比如,合同约定,如果勘探期内没有商业发现,作业方(即外资企业)有权决定终止合同。上述作业方甩手走人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能源巨头退出后,一些小公司纷至沓来,但开发效果依然欠佳。
中联煤在成立15年后,才迎来了第一个“正式进入商业性开发的中外合作煤层气项目”——2011年12月,山西晋城潘庄煤层气资源开采总体开发方案(ODP)获得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这一项目由中联煤与亚美大陆煤层气有限公司(下称亚美大陆)的全资子公司美中能源合作开发,合同区块面积为150平方公里。截至2007年年底,该项目已完成156口直井和6口多分支水平井的钻井,直井单井平均日产量为2000立方米,多分支水平井单井平均日产量为5万立方米(最高日产10万立方米),已初步实现煤层气年产能约2亿立方米。
而中联煤原本看好的另外几个区块,目前均未能进入商业开发期。
格瑞克负责开发五个区块:江西丰城,山西柿庄南、柿庄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谢东,总面积达6620平方公里,占中联煤煤层气区块的30%左右。但目前只有杮庄南有了商业发现,还未进入商业开发。其余区块均在勘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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