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迪·格瑞沃(Randeep S. Grewal)正准备与中联煤对簿国际仲裁法庭。
格瑞沃是格瑞克能源(国际)公司(Greka,下称格瑞克)CEO。格瑞克是一家在荷兰注册的煤层气公司。14年前,格瑞克与当时中国惟一的国家级煤层气专业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联煤)签约,合作开发煤层气。现在,合作破裂。
1999年到2003年间,格瑞克先后从中联煤取得了五个煤层气区块的合作分成协议,成为中联煤最大合作伙伴。这些区块普遍勘探进展不佳。
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由中联煤申请,国土资源部批准,这五个区块的探矿权性质从对外合作勘查变更为中联煤自营勘查——格瑞克被正式取消合作开发资格,过往合作分成协议成为废纸。此前,中联煤宣布与格瑞克解除合同。
格瑞克不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诉,遭驳回。国土资源部认为,中联煤为更改探矿权性质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双方合同纠纷与探矿权延续颁证行为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2013年1月8日,格瑞克向国务院提交《行政裁决申请书》,要求重新核发勘查单位为格瑞克的勘查许可证。迄今没有回音。
“格瑞克不会无限期等待国务院做出行政裁决,而会选择将中国政府的投资争议提交解决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仲裁。7月8日——是我们提交国际仲裁的时间。”格瑞沃在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反复强调,当初合同中没有赋予中联煤单方面撕毁合同的权力,他相信这并非中国政府部门的决定,而只是中联煤内部个别人从中作梗。
中联煤是否单方面毁约?为何要“踢开”格瑞克?格瑞克所称产品分成合同的核心条款如何约定?纠纷从中国打到国际仲裁法庭,格瑞克又能否收回五个区块的合作开发权益?
事情远比合同违约复杂。在中联煤与格瑞克的这场商业纠纷背后,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快煤层气、页岩气等新兴能源的开发,决心在这些过去垄断的领域引入竞争,而这涉及到过往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冲突于是产生。
在对包括格瑞克在内的各家外资合作方清理之后,中联煤在2010年底引入了新的控股70%的大股东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下称中海油)。而在此之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下称中石油)和河南煤层气公司等也已进入原本由中联煤垄断专营的煤层气开发领域。
中国重塑新能源上游开发格局大势已定,在具体执行中如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难题仍是考验相关公司和监管部门的难题。
外资登场
煤层气俗称“瓦斯”,主要成分为可燃气体甲烷,是煤的伴生矿产资源,属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在中国储量丰富,约为36.8万亿立方米,占全球总量的15%。但中国的煤储层物性条件较差,具有低压、低渗、低饱和的“三低”特点,在资金、技术匮乏的年代,中国煤层气开发利用一直未能提到议事日程。
至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煤层气商业开发成功。众多外资公司瞄上了中国市场,寻找进入机会。1996年,在国务院组织下,一家全国性的煤层气专业化公司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煤层气资源的勘探、开发、运输、销售和利用,并享有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专营权。中联煤注册资本1亿元,由原煤炭部、地矿部和中石油三家各筹三分之一。中联煤的地勘费用由原国家计委安排,科研费用则按科研项目向财政部申报。
煤层气开发需要巨额资金投入和特殊技术。中联煤原董事长孙茂远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当时每打一口井,就需要100万元。国家的投入远远不够,中联煤自成立之初,资金就捉襟见肘。”
而当时中联煤的股权结构,制约了股东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三家股东股份相当,摩擦不断,内部三权分立,加之煤层气还属于风险巨大的勘探初期,谁都不愿投入太多资金。“当时的情况是,99%的人都认为煤层气地面抽采没有前途,不愿意投入。”孙茂远回忆称。
1999年3月,原地矿部从中联煤撤股,中石油和中煤集团成为各占50%股比的股东。但股东分歧依旧,资金问题仍未解决。
引入外资成为解决资金和技术瓶颈的现实选择。在引资方式上,中联煤借鉴了中国在海洋石油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对外合作的经验,依照油气工业国际合作惯例,将产品分成合同作为对外合作的主导模式。
1997年国家外经贸部批准了煤层气产品分成标准合同。合同生效后,中外双方将联合成立一个非法人机构———联合管理委员会(下称联管会),管理合同执行的全过程。合同约定:勘探期一般三到五年,包括岩芯测试和先导性开发阶段。在勘探期内,外方独自承担风险和所有勘探费用;在勘探期内获得的先导性生产,即试验井的煤层气,可以由合同者即外资企业自由处理。开发期中方参股最高可达51%,外方为49%,如中方决定参股比例少于51%,外方可相应提高其参股比例。
很长时间里,这成为中联煤与外资签订合同的模板,但在合作细节上规定过于粗犷,特别是违约条款上缺乏对等约束也埋下了纠纷隐患。
为吸引外国投资者,中联煤开放了可供外资投资的煤层气区块的数据。1998年1月8日,经过半年多谈判,中联煤迎来了第一个外资合作者——美国雪佛龙德士古,开发淮北煤层气,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副总理邹家华参加签字仪式。当年,美国BP阿莫科、康菲中国、美国CBM公司,分别在安徽淮北,山西三交、石楼和临兴等区块签订了五个项目分成合同。
格瑞沃闻风而来。1997年,他在友谊宾馆租了一个房间作为格瑞克北京办事处,寻找机会。格瑞沃在印度出生、赞比亚长大,在美国受教育,父亲是地质学者,自己是一名工程师。1992年,格瑞沃在美国投资了常青藤资源公司(Evergreen Resources)开发煤层气。2002年,常青藤资源公司在煤层气领域投产。2004年,这家公司被美国独立石油公司先锋自然资源(Pioneer Natural Resources)公司收购。
在美国煤层气领域的投资鼓励了格瑞沃。“我意识到在中国也有机会做这件事,而当时的中国非常渴望能够引入外资和技术来开发煤层气。”
格瑞克是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公司,由绿龙燃气有限公司(下称绿龙燃气)全资控股。绿龙燃气2006年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GDG)。从公开资料看,其股东除了格瑞沃本人,主要是欧洲、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机构投资者和一些个人投资者,格瑞沃最初持股95.2%,现已降至64.68%。
1999年,格瑞沃看中的江西丰城煤层气区块被美国SABA石油公司捷足先登,后者和中联煤签订了为期30年的合同,也是中联煤成立后的第六份项目分成合同。格瑞沃通过收购SABA公司,将江西丰城区块纳入囊中。格瑞克成为中国政府批准的首批五家允许签订煤层气分成合同的外资燃气供应商之一。
2003年,格瑞克又一举签下和中联煤合作开发山西、安徽两省煤层气资源的四个产品分成合同,分别涉及四大煤层气区块:山西的柿庄南、柿庄北、沁源,以及安徽的潘谢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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