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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合同战

2013年06月07日 20:20 来源于 《财新周刊》
中联煤清理外资合作者的行动遭遇格瑞克强硬抵抗,一起合同纠纷折射中国煤层气开发史

角力缺陷合同

  2010年5月收到中联煤中止合同的通知后,格瑞克选择继续执行产品分成合同。格瑞克CEO格瑞沃表示,中联煤没有权力单方面作出任何决定。

  格瑞克的合同显示,双方合同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终止:在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或是勘探期期满时,经过联管会协商一致同意没有商业发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应采用合作者即格瑞克的意见;如果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应该申请仲裁判断是否违约。而在未仲裁之前,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1年,国土资源部油气储量评审办公室作出报告称,江西丰城、山西沁源、山西柿庄北和安徽潘谢东四个区块勘探程度低,单井产量未达到起算标准,没有取得煤层气商业性发现,不具备提交探明储量和商业性开发条件——这亦是中联煤向国土部提出格瑞克没有商业发现的主要依据。

  “但联管会从未召开讨论过这四个区块是否真的没有商业发现。我们多次要求召开联管会,中联煤都没有答应。”格瑞沃称。

  格瑞克认为,自己还可以自动延长勘探期限,其依据是产品分成合同规定,当在勘探期邻近结束前,合同区内有了煤层气发现又没有足够时间完成相关工作时,勘探期应予以自动延长。

  与格瑞克的作法不同,其他与中联煤合作的外资公司大部分采取了协商的方式申请延长勘探期。一位接近中联煤的知情人士对财新记者指出,目前中联煤与格瑞克的纠纷,在于当初签订的产品分成合同埋下隐患。当时的中联煤急于吸引外国投资者,签订合同的门槛低,过于保护外方投资者。

  2009年,中联煤意识到产品分成合同的先天缺陷,开始向外资企业提出要修改合同。修改合同的关键点是要使中联煤在产品分成合同中有更多权利。“比如增加外资企业在连续多长时间没有完成工作量,有违规等情况下,中联煤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条款。”前述中联煤高管称,除了格瑞克,其他外资企业都接受了合同条款的修订。

  一家与中联煤有合作区块的外资公司高管向财新记者证实了此事。“2009年中联煤提出修改合同,如果不修改,他们就不会给我们延长勘探期,我们也就接受了。”

  一直坚称“要按合同来”的格瑞克,多次拒绝合同修改。格瑞沃称,中联煤提出了三点修改内容——一方可以单方面终止合同;格瑞克开采出的煤层气只能卖给中联煤;中联煤也可以成为作业者。“这些修改要求都被我们拒绝。”

  一位美国能源咨询公司的分析师对财新记者分析称,格瑞克被清理是迟早的事情。“首先,格瑞克所占区域实在太大,但又无所作为;中海油想自己发展,中联煤又拿不出好的区块来,所以格瑞克势必成为清理目标;第二,煤层气毕竟是资源性产品,国家有必要主导开发;第三,格瑞克太藐视中国公司。比如,勘探期到了,应该主动去延续。中方要求修改合同,格瑞克也应该选择接受。”

  在能源资源领域,近年来资源国的地位日渐强势,修改或收回合约的情况屡见不鲜,外资投资方面临的政策风险越来越大。2012年西班牙石油公司Repsol绝对控股的YPF公司,被阿根廷政府强行收归国有,Repsol公司对此毫无办法。

  越来越多的资源国已不再采用更有利于作业者的产品分成合同,因为分成合同的原则就是资源增值由作业公司和资源国共享。很多国家开始采用资源回购合同,即承包商(作业者)承担全部的勘探开发费用和建设投资,在项目投产后,从产品销售收入中回收投资和费用并赚取利润,建成后移交资源国政府管理。通过回购合同进行的投资,作业者不存在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但也不能享有资源潜力带来的超额利润。

  “我们不会无限期地等待中国政府的决定,最终会提交国际仲裁公开讨论所有的事情。”格瑞沃表示。

  在一位国际仲裁专家看来,“中联煤没有就终止合同提出任何补偿方案,如果中联煤和格瑞克纠纷被提交国际仲裁,格瑞克胜诉的机会是比较大的。中联煤有权收回,但合法的征收应该伴有充分(adequate)、有效(effective)和即时(prompt)的补偿,这是一项国际标准。”

英文相关报道参见:http://english.caixin.com/2013-06-07/100538797.html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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