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术语,都是这部法律首先提出的(尽管定义仍然含混),如规定英格兰银行钞票为“法定货币”,即法律规定银行必须承诺无条件承兑它发行的纸币。又如银行的“利率控制”,它界定了哪些利率银行可调,哪些利率必须仍遵从“反高利贷法”。 在这段时间,英行高层自己也在考虑如何根据资产的规模,来限制贷款的规模,“准备金”的概念已呼之欲出。但是1833年银行法被认为是不彻底的,对英行如何履行对社会公众的责任,它似乎仍然盲无头绪。
现在回顾英国的这一段历史,我们可以听到英国哲人强烈的社会批判声音。他们看到了所谓的工业革命给城市乡村带来的复杂变迁及后果, 他们感叹在财富像泉水一样涌流出来的过程中, 权力和不动产向少数人手里的集中。他们对一个新制度自身包含的不合理因素忧心忡忡。 经济方面的批评针对着工厂主和大公司,罗伯特•骚塞认为“创造财富和身体与道德上的邪恶成正比”,就是一种对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普遍控诉。为免除经济权力的集中与道德邪恶,政府的作用被重新诠释与强调。在这样一种批判的氛围中,英格兰银行的“公共责任”问题的实质以及改革的方向也就不难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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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英国1844年银行法(the Bank Charter Act) 的封面。这一年有许多作为里程碑的作品问世,如恩格斯开始撰写并发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伟大的当代画家J.W. M 透纳完成了油画“雨雾,蒸汽与速度(Rain,Steam and Speed)", 从各个方面反映了英国社会正在经历的时代转型。
简单地说, 英国1844年的银行法果断地解决了这么几件事:第一,把最有利可图的货币发行业务与英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分离开来,前者由一个专业委员会来单独决策。这实际上也就把英格兰银行一分为二,一个叫发行部,一个叫银行。它们之间的利益链自然也要被切断。
第二,发行部必须每个星期向议会和公众公布其头寸与盈利。
第三,法律授权了发行额度,并规定了发行部为承兑其发行必须持有的政府债券,商业票据与黄金的规模。
第四,除英行外,其他银行的货币发行将受到限制,直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