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幕后的权力之手
启动程序只是第一步,之后的程序,仍需要各方博弈。在斯伟江看来,非法证据排除之难,在于体制。一是规则本身,“留有活口”,如对于警察出庭作证,提供审讯录像,没有强制约束力;纸面规则背后的问题则是,法院在公权力架构中,无法对抗公安和检察院,各种干预司法的现象司空见惯。
在湖州褚明剑案件中,2011年10月17日开庭时,褚明剑当庭陈述自己被纪委“双规”的过程,先是4天5夜连续审讯,遭辱骂、诱供……在纪委“双规”的11天中,检察院至少有10人以上参与刑讯逼供(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41期“湖州褚明剑案证据战”)。
斯伟江认为,吴兴区纪委和检察院实施了刑讯逼供,褚明剑之后的所有口供,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公诉人则称,上述行为是纪委牵头调查,检察院只是抽调成员,不是刑事调查的主体。两高三部的规定,只规范司法行为,不规范纪委行为。
斯伟江则称,通过纪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抑或纪委刑讯逼供“播种”在前,检察院取得非法口供“收割”在后的做法,应在两高三部的规定规范之列。只要由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的,纪委也不能行动在法律之外。
庭审中,公诉方也举出多组证据。质证过程中,斯伟江多次要求公诉方出示纪委、检察院办案过程的录像。公诉人则称,相关证据已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不需要再提供其他证据。
2011 年12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判决书称,鉴于纪委调查阶段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辩护人以在纪委调查阶段遭受刑讯逼供为由,要求对褚明剑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认定褚明剑受贿15万余元,判刑10年半。
而在该案之前,2011年7月5日,河南杨金德涉黑案,在南阳市唐河县法院一审开庭。(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1年第39期“一个“黑老大”的诞生”)
一审十天,杨金德都是用被子裹着抬到法庭,带着累累伤痕,躺在地上接受审判的。其辩护律师杨大飞透露,一有说话的机会,杨金德就大声说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他还曾手书了自己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在公诉人举证的时候,律师杨大飞提出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官说,实体程序还是要走完,具体是不是非法证据,法庭再考虑。公诉方出示了公安方面的书面情况说明,称未对杨金德等刑讯逼供,不需要录音录像,不需要侦查人员出庭。律师多次抗议未果。
2011年7月28日,该案一审宣判,杨金德被判六宗罪,有期徒刑20年。该案经媒体报道后,舆论反响强烈。南阳市委、市政府于2011年10月19日发布消息,称经过医疗、公安部门调查,该案不存在刑讯逼供,有关律师和报道称杨金德因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等均属谎言。
2011年10月20日,律师朱明勇和杨大飞,通过网络发布了会见时拍摄的视频和杨金德的身体照片,予以反驳。朱明勇追问:杨金德案正值二审阶段,公安机关无权接触被告人,为何是公安组织体检和鉴定?为何由不应干预司法的市委和政府组成调查组?
二审中,该案并未开庭审理。2011年11月2日,二审宣判,被认为未遭刑讯逼供的杨金德,依旧是被担架抬上法庭,判刑18年。
而在杨金德案一审宣判前后,宁波章国锡案形势仍不明朗。一审判决之后,鄞州区检察院和章国锡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斯伟江在二审前半个月,接受辩护委托。
当年8月25日,二审开庭前一天,法院组织检察官和辩护人去鄞州检察院看审讯录像。斯伟江提出,录像应当在开庭过程中当庭播放,而且要让被告人章国锡看。法官不同意,斯伟江抗议,拒绝看录像。
而另一名律师姜建高后来在录像里看到,章国锡遭数人围攻,哇哇地哭。而按一审中公诉人的说法,侦查人员当时是为防止章国锡自残而上前阻止。8月26日,二审开庭,录像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章国锡自然也没有当庭辩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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