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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阻击战

2013年11月24日 21:24 来源于 财新网
最高法近日出台防范冤假错案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亦强调“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规则实施三年多,律师们在法庭上屡战屡败、屡败屡战,测量着纸上的法律与现实的距离

  【财新网】(记者 谢海涛)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通气会,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个初衷在于保证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集纳了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

  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依法排除。为了严格落实在规范办案场所办案的制度,对于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应当依法排除。

  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因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曝光的促动,2010年7月,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高三部”的两个证据规定)正式施行。

  这被认为是沉疴已久的中国刑事诉讼洗心革面的契机(相关报道参见财新《新世纪》周刊2010年第25期“重整刑案证据链”)。之后的2012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纳入。

  如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已三年多,国内诸多刑辩律师以此为武器,奔走各地,力求以个案推动法治进程。然而,从章国锡案、北海案到贵阳案等,律师们却是屡战屡败,屡败屡战,鲜见成功案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似乎仍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种种案例实践,反映了独具国情的司法生态。2013年1月,修订后的刑诉法正式实施。7月,中央政法委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法则于11月下旬出台防范冤假错案机制,被认为是进一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体要求的重要举措。

  基于此,财新记者梳理三年来的具体案例,揭示非法证据排除实施之困境,落实之难点,为落实上述精神提供借鉴。

责任编辑:秦旭东 | 版面编辑:李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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