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王刚案
“你现在不能理解,爸爸所遭受的不幸,其实不是爸爸一个人的不幸,而是这个时代的悲哀!”2012年7月13日子夜,章国锡在家写下《与女儿书》。
5天之后,在贵阳案第二季一审结束之际,被舆论称为“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大逆转。一审时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章国锡,被认定受贿4万元,改判有期徒刑两年,一审中被认定缺乏合法性而予以排除的证据,被认定合法而被采纳。
该案二审判决的“大逆转”,再次震动律师界和法学界。章国锡的二审辩护律师斯伟江表示非常意外,当天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后,“两年下来,就一例独苗,现在也没有了,回到了以前。”斯伟江认为,此次判决可能会对今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产生负面影响,给公安、检察机关仍可以刑讯的信号。
又5天之后,7月23日,贵阳案一审宣判,黎庆洪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四宗罪,判刑15年。9月19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判处黎庆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但具有立功表现,改判14年。
律师们的非法证据阻止努力,连遭打击。但他们还在坚持。
2012年12月4日,在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纪念日,与贵阳案、北海案齐名的律师抱团死磕的经典战例,吉林王刚涉黑案一审在吉林船营区法院开庭。律师迟夙生、王兴、伍雷等出庭辩护。
王刚原系吉林中泰驾校董事长、龙潭区人大代表,曾经和吉林市公安局交警队合作建设驾驶员考试场地,供交警队无偿使用,王刚得到承诺,十年内不批准在其他地方进行驾考。
2010年10月,因吉林省交警总队统一在吉林增设驾考场地,王刚等人组织124辆教练车打出横幅、标语,堵在吉林市交通警察支队驾管处办公楼前停车场,欲到市交通警察支队上访。其后, 王刚等16人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刑拘,同年11月23日,他以“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逮捕。
2012年12月4日,该案开庭,进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时,王刚嚎啕大哭,哭诉遭刑讯逼供的惨烈。
王刚称自己牙被打掉,舌头被打得穿孔;遭脱衣,用电棍电击下身;悬吊,转圈,脚不着地;手吊着,用毛巾捆住双脚,往后拉成一字,背上卡上凳子,两个人坐上去,使劲压,同时用电棍击打肛门,致其胸口一闷,一大口鲜血喷了出来;侦查人员说,打死你就当你是畏罪自杀了。
鉴于王刚身上伤痕犹在,律师伍雷三次申请,为王刚当庭验伤,法庭均未支持。
律师迟夙生当庭提交了两件王刚的血衣。王刚称被刑讯逼供后,曾带出三件血衣,上述两件形成于长春市吉林看守所。公诉人称不排除是王刚血迹,但并无证据证明是刑讯逼供造成。
迟夙生申请证人出庭,经严正交涉,与王刚同监号的杨德祥出庭证明:他第一次见王刚时,王刚舌头被打穿了。和王刚在农安看守所的狱友也证实了血衣从看守所带出的过程。
公诉人举证称,根据办案需要,2010年10月15日开始,就把王刚放在吉林省公安厅办案中心调查审讯,之后才羁押至看守所。律师伍雷提出,这恰恰是非法证据的最有力证明。专案组涉嫌构成非法拘禁和滥用职权。
非法证据排除前途
从2013年初起,纠正冤假错案成为各地法院的重要工作,似乎为律师们在案件中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相对有利的大环境。
让律师们稍感慰藉的是,2月6日,北海案一审宣判,“由于该案言词证据内容前后矛盾或相互之间矛盾众多,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体系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相关客观证据未能起到确实的证明效力,公诉机关指控5名被告人在北海水产码头打死被害人黄焕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
5名被告中,1人判无罪,4人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刑2至3年。
这时,王刚案的非法证据排除,似乎并不明朗。
3月18日,该案再次开庭时,公诉人则举证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审讯,没有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等,以证明未对王刚刑讯逼供。吉林省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称王刚确实在“吉林省公安厅办案基地”讯问四天四夜,并说明“办案基地的房间内没有横梁悬挂设施”。
律师则称办案基地直接与刑讯逼供相联系。王兴律师称,法律并不允许看守所之外的“办案基地”的存在,在该基地内进行的审讯,都是非法的。
律师伍雷则提出,王刚是人大代表,未经批准就被拘留和逮捕了,在该期间形成的所有笔录,都是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此,审判长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只是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如果存在类似的情况,并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官多次警告、训诫律师。王刚一度被法警带出法庭,而庭审继续,此举遭律师严重抗议之后,才宣布休庭。律师王兴也被驱逐出法庭,四个法警冲上来,掀开桌子,将王兴反剪双手,架出法庭,推到法院门外的雪地里。该案连审5天。
4月27日,该案再次开庭,似乎是峰回路转,审判长当庭宣布公诉机关对王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共六宗罪,不再坚持指控意见,并不再就此出示任何证据。这是业内罕见的公诉方主动放弃第一被告口供作为证据的案例。
4月28日, 该案一审宣判,王刚摘掉了黑社会的帽子,此前被控的14宗罪减少一半,但仍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等七宗罪,获刑15年。
7月,中央政法委为了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7月25日,北海案二审维持原判。此前,律师蒋玉清在博客中写下:北海案是一艘船,期待能够驶向公平正义的彼岸。
10月18日,王刚案二审宣判,王刚改判七年。律师伍雷在微博中称,我稍微感到欣慰的是本案合议庭法官,展现了目前司法艰难状况下的高水准,最大限度主持了正义,向本案辩护人、被告人以及当地群众释放了法治信号。
至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实行3年,效果不如人意。律师斯伟江曾撰文分析说,非法证据排除在实践中如此困难,是因为它制约的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而公检法中,法院相对弱势,加上在政法委的领导下,公检法三家往往重视互相配合而忽略互相制约,指望法院“枪口对内”,何其难。
《人民检察》曾引述参与两个规定起草的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的话说,两个规定执行有五难:启动难,证明难,辩护难,配合难,裁决难。学界的共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需配套制度的支撑,比如确立并落实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和直接言词原则等。根本而言,则需消除体制性弊端,确立被追诉人的沉默权,保障律师权利,监督制约警察权,恰当定位检察权,保障司法独立等。
而非法证据排除,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1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强化了可操作性,再次引起律师们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关注。
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吕广伦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 “过去对于采用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没有明确是否要在采信证据上予以排除。这次意见明确提出了应当予以排除,是刑事审判的一个进步。”
该《意见》被一些法律实务人士寄予厚望,一些受社会关注的案件因而备受关注。而《意见》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作用究竟如何,有律师称,有待于在司法实践中检验。
(实习记者胡世龙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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